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劉芸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史孟元 甘昊文 被上訴人 李月霞 李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因被上訴人李月霞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更生,並經該法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被上訴人李月霞 於本件原審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同年5月31日起開始更生程序(見本院卷第77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規定,本件訴訟應於更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程序終止以前當然停止,而上開更生程序是否已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未明,應再予調查,故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2年3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