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吳玉婷、蔡明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吳玉婷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 上訴人 蔡明衛 黃正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運晅律師 鍾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1年10月12日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吳玉婷後開請求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蔡明衛應給付吳玉婷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吳玉婷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蔡明衛負擔百分之5,餘由吳玉 婷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吳玉婷主張: 吳玉婷於民國109年1月8日與訴外人孫宓卉簽訂買賣契約( 下稱系爭契約),向孫宓卉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 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 ),由精誠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誠公司)之黃正文擔任買方吳玉婷之仲介,由敦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敦璟公司)之蔡明衛擔任賣方孫宓卉之仲介。嗣後於109年3月8日10至12時許在敦璟公司二樓會議室因系爭房屋之交屋事 宜及漏水問題進行協調會議(下稱系爭協調會),在場人士除了吳玉婷、孫苾卉、蔡明衛、黃正文外,尚有買方律師陳姿君、賣方律師胡郁伶、賣方代理人袁樂民、精誠公司店長楊中宏、賣方仲介蔡鴻霖、代書張○○及陳仲政、買方友人「 阿伯」等十數人。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中以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言論指摘吳玉婷,貶損吳玉婷之人格而侵害吳玉婷之名譽。又黃正文於系爭協調會中明知蔡明衛所述附表一編號1 至9所示言論並非實在,未當場出言反駁或作出澄清說明, 其不作爲亦屬侵害吳玉婷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蔡明衛、黃正文依序各給付50萬元、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原審判決吳玉婷敗訴,吳玉婷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蔡明衛應給付吳玉婷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黃正文應給付吳玉婷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蔡明衛答辯: ㈠吳玉婷與孫宓卉於109年1月8日簽訂系爭契約,買賣價金約定 3,200萬元,吳玉婷希冀可以全額貸款,承辦代書張○○表示 難以協助;簽約後吳玉婷爲向銀行貸得較高金額,向黃正文表示希望於買賣契約加註房地價值爲3,780萬元,並要求更 換張○○,均遭孫宓卉拒絕。蔡明衛告知吳玉婷無法更換代書 ,吳玉婷強烈表示不滿,蔡明衛爲求系爭房地買賣事宜順利進行,同意負擔系爭房地之履保費4,800元、代書費2萬元及貸款銀行開辦手續費,並於系爭房地交屋時以現金交付吳玉婷,吳玉婷始同意不更換代書。 ㈡依系爭契約約定吳玉婷應於簽約時交付簽約款320萬元,於10 9年2月10日前交付完稅款380萬元,尾款2,500萬元於109年3月7日交屋日前付清,惟吳玉婷於簽約時僅交付8萬元。買賣雙方爲配合吳玉婷之貸款時程,於109年2月3日簽立協議書 變更付款條件,約定吳玉婷應於109年2月13日前將472萬元 滙入履約保證專戶,尾款2,720萬元若核貸無法通過,應於109年2月17日前匯入履約保證專戶。 ㈢蔡明衛爲滿足吳玉婷全額貸款之條件,多方與銀行洽詢未果致申貸遲延,並於109年2月3日協議變更房屋價金之付款方 式,對於吳玉婷已是盡力配合;加以蔡明衛已盡力協助吳玉婷進行驗屋、修繕等工作,吳玉婷仍一再要求,蔡明衛積壓於內心之情緒一時爆發,而於系爭協調會中表達個人感受,未有侵害吳玉婷名譽之意等語,資爲抗辯。對吳玉婷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黃正文答辯: 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所爲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發言難認有何侵害吳玉婷名譽之情形;吳玉婷對蔡明衛、黃正文就系爭協調會之言論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業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爲不起訴處分,吳玉婷聲請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等語,資爲抗辯。對吳玉婷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㈠吳玉婷主張蔡明衛侵害名譽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前開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意見表達之言論,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認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是行為人之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如非出於真正惡意之陳述,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茲就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中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言論是否侵害吳玉婷名譽,分述如下: ⑴關於附表一編號1部分: ①吳玉婷主張其於109年1月8日簽約時除了交付8萬元,另簽立3 12萬元之本票以代簽約款320萬元之交付,蔡明衛於系爭協 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本院當庭勘驗系爭協調會錄音光碟自6分10秒至22分53 秒,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並未於該段錄音中呈現,此 有該段錄音譯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至126頁),則吳玉婷就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並未 提出證據證明。 ③次查,觀諸系爭契約就價款給付方式約定「簽約款:本契約簽訂時320萬元。完稅款:稅捐機關核發稅單後3日內380萬 元(約109.2.10前)。尾款:2,500萬元,交屋日期訂於109年3月7日前甲方(指吳玉婷)應依約付清尾款;乙方(指孫宓卉)原有銀行貸款需由甲方代清償時,依第5條第2項規定支付尾款,辦理交屋。」(見原審卷第55頁),由上可知依約吳玉婷應於109年1月8日交付320萬元;而就上開價款之給付方式,吳玉婷、孫宓卉再於109年2月3日協議,約定吳玉 婷應於109年2月13日前將472萬元滙入履約保證專戶,尾款2,720萬元以系爭房屋貸款,若核貸金額未達2,720萬元時, 吳玉婷應於109年2月17日前將尾款滙入履約保證專戶,此有109年2月3日協議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65頁)。吳玉婷自承於109年1月8日簽約時,就簽約款320萬元僅交付其中8 萬元,另312萬元以簽訂本票方式交付,惟於109年2月3日重新協議付款方式,迄吳玉婷最終辦理貸款完成,除8萬元以 外價金,係經其以貸款撥付款項給付,此爲兩造所不爭執。則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講述吳玉婷於簽約時僅交付8萬元, 並未虛構事實,縱使蔡明衛以誇張方式講述「簽約時妳拿8 萬就跑」等語,亦難認係陳述不實事項而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⑵關於附表一編號2部分: ①吳玉婷主張其於簽約之初因代書張○○未能解釋合約而要求更 換,蔡明衛明知張○○未能合於其要求,爲避免簽約問題無法 拿到仲介費,而於109年1月21日說謊表示永慶房屋規定不能更換代書,並自行承諾負擔系爭房地之履保費、代書費、銀行開辦費,作爲不更換張○○之交換條件,蔡明衛於系爭協調 會關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蔡明衛承諾負擔系爭房地之履保費4,800元、代書費20 ,000元、銀行開辦費等情,有蔡明衛書立之承諾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3頁) 。再依證人張○○於原審證述:當時會簽 立這份承諾書,是因爲吳玉婷認為她沒有做好代書工作,當時吳玉婷已有情緒,買賣程序無法繼續走下去,蔡明衛因此同意支付承諾書上所列費用等語(見原審卷第422頁)。則 蔡明衛確實爲了安撫吳玉婷情緒,始同意而貼補履保費、代書費、銀行開辦費,以讓買賣程序順利完成,蔡明衛應允超過仲介業務範圍之承諾,心中難免覺得不滿,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中講述「我是賣方經紀人,一毛錢我都沒賺,我還貼你那些錢,我還爬出去看,你跟我總部投訴什麼。」、「妳很多事情講完妳都不講,我沒賺妳半毛錢,還貼妳錢啦!」、「我是對他們,吳醫師不是我的消費者,妳搞清楚…妳不要當作我是狗,我很愛賺,我若收一收沒做我也不會死啦。」、「不用這樣,卡好心點…我還是欠她錢阿,我要賺什麼錢?我有跟她收錢嗎?…妳覺得妳不利的,妳就覺得不用講啦,我們…我們做人我…我不是這樣做的啦!」、「我跟妳講 我是上網看到妳有幫助別人,我去貼妳那些錢,妳代書費用那些費用妳不用3、4萬塊嗎?那是我出的呢,那是我好意去出的,妳不要覺得說好像是我心虛,還是幹嘛,我讓著妳我不出餒?」等語,雖隱含對於吳玉婷有所不滿,但未虛構事實,難認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⑶關於附表一編號3部分: ①吳玉婷主張其只要求更換代書,未有辱駡代書之行爲;又其向玉山銀行及彰化銀行辦理貸款,亦未有駡過銀行行員,又蔡明衛從未向其說明永慶房屋總部規定只能用特約代書,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 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證人張○○於原審證述:「(妳與吳玉婷因買賣接觸過 程中,吳玉婷有無對妳做出不理性或辱罵的行為?)雖沒有辱罵,但吳玉婷要求更換承辦代書。」等語(見原審卷第425至426頁)。則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中講述「妳把代書罵哭幾次?人家有來協調嗎?…這個代書不夠力,妳想要換…換代 書,我跟妳講簽完約了,妳想換就換了,那也要他同意嘛,也要我同意嘛,我們總部就是要求特約代書,我跟妳說幾遍了,對不對?」等語,上開言論提及吳玉婷不滿張○○而要求 更換確屬事實。至於講述吳玉婷曾駡哭張○○等語,證人張○○ 雖未證稱其遭吳玉婷辱駡,惟吳玉婷自承對張○○之工作表現 不滿意,甚而執意更換張○○,張○○若因此傷心落淚,未必讓 吳玉婷看見,此部分難認蔡明衛係出於惡意之陳述,而屬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③次查,吳玉婷自承蔡明衛於109年1月21日表示永慶房屋規定不能更換代書(見本院卷一第215頁),則蔡明衛於系爭協 調會中講述「我們總部就是要求特約代書,我跟妳說幾遍了,對不對?」等語,並未虛構事實,縱使蔡明衛僅講述一遍,亦難認此部分發言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④又查,依證人張○○於原審證述:「當時賣方及仲介公司、代 書都全部在幫吳玉婷找貸款銀行,因這比較特別,連賣方都幫買方找,所以我印象深刻。(是否目的就是要讓銀行貸款到3,200萬元?)是的。」等語(見原審卷第426頁)。由上可知,吳玉婷於109年1月8日簽約完即多方找尋能夠辦理全 貸之配合銀行。又吳玉婷自承曾授權蔡明衛向國泰世華銀行辦理貸款業務(見本院卷第227頁),其亦於109年1月20日 親自向國泰世華銀行水湳分行詢問房屋貸款有無可能貸至九成,經銀行人員答覆至多僅能七至八成,其餘一成以信用貸款辦理等情(見本院卷第343頁之對話紀錄),是以吳玉婷 爲尋求全額貸款之配合銀行均四處碰壁,則蔡明衛以「妳的銀行也被妳罵,罵到跟狗血淋頭一樣…」等語,形容吳玉婷找尋全額貸款之配合銀行不順利,雖其誇張之表達方式令吳玉婷不快,難認蔡明衛係出於惡意之陳述,而屬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⑷關於附表一編號4部分: ①吳玉婷主張從未表示孫宓卉須付12萬元,其始會出席系爭協調會,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言論係侵 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依證人張○○於原審證述:「當時因滲漏水的情形,買 方不希望交屋,但賣方希望能交屋,所以到仲介公司洽談如何處理,當天一開頭買賣雙方各自帶律師到場,我是提出今日是否要辦理交屋或是如何修繕處理,後續由二位律師幫各自的當事人主張,最後取得的共識,就是由賣方直接補貼價金給買方。」、「交屋當天有再做一個協議,有些瑕疵的部分,是由賣方以補貼款方式處理,如:2樓增建廁所施作含 拆除清運,施作項目含木做、門框、天花板、馬桶、面盆、水龍頭。2樓陽台後側增建遮雨棚架(採光罩),3、4樓廁 所門口的護蹲,5樓的加壓馬達,這些是賣方直接補貼9萬元給買方,由買方自行修繕。」等語(見原審卷第422至423頁)。由上可知,吳玉婷於系爭協調會最終同意以孫宓卉負擔修繕費用9萬元而於當日完成交屋,可知吳玉婷原本希望孫 宓卉負擔之修繕金額應高於9萬元。則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 講述「吳醫師的意思是她不出來,今天是不出來的欸,除非屋主全部12萬全付。」等語,應是協調過程中之話術, 難認蔡明衛係出於惡意之陳述,而屬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⑸關於附表一編號5部分: ①吳玉婷主張其因蔡明衛於109年1月21日告知,若於109年2月6 日辦理信貸,可以如期在109年2月10日撥款完成,始依張○○ 建議於109年2月3日以協議書變更付款日期,並非其因信用 不佳而貸款不成,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5所 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依證人張○○於原審證述:「(當時變更付款時間的原 因?)原先付款的時間簽約款109年2月10日前給付,原先付款金額為簽約款差額312萬元加上完稅款380萬元,共692 萬元,原先約定109年2月10日前都要給付,後來吳玉婷要求變更為109年2月13日一起給付,因貸款條件取消,希望我們將尾款調高變成2,720萬元,所以就改為109年2月13日將簽約 款差額312萬元加上完稅款160萬元,共472萬元匯入履約保 證帳戶,所以我們再跟賣方做協調。」等語(見原審卷第420)。由上可知,吳玉婷於109年1月8日簽約完即多方找尋能夠辦理貸款之配合銀行,之後孫宓卉爲配合吳玉婷之貸款操作而重新協議價款給付方式,亦有109年2月3日協議書在卷 可查(見原審卷第365頁),是以吳玉婷確有因爲找尋配合 貸款之銀行,而與賣家協議調整付款方式。則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講述:「妳貸款,妳貸款,妳要延期,妳要借款借到十成,我都幫妳去協調了,妳知道這個月我被妳搞到多難過嗎?我可以不要賺妳錢阿!那天來協調的時候,我跟妳說什麼?吳醫師如果妳真的不要買了,只要不要惡意解約,貸款貸不到,拜託我去跟袁醫師講,我有沒有跟妳這樣講?」、「妳什麼時候去驗嘛〜你3月5號交報告,我3月7號要做好給妳,妳說我要補貼利息給妳,之前給妳拖的勒?之前因為妳貸款問題,做不下來,我們去幫妳爭取已經往後遞延多久了?妳有沒有立刻…貸款拖到、貸款拖到,拜託勒,你可以給我錄音,沒關係。貸款拖到我們不是有變更契約内容嗎?」等語,蔡明衛發言內容雖有強烈不滿之情緒,但未虛構事實,難認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⑹關於附表一編號6部分: ①吳玉婷從未以0.6坪的厠所要求12萬元之修繕費,蔡明衛於系 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 云。 ②依證人張○○於原審證述內容可知,就系爭房屋之瑕疵,包括2 樓的增建廁所、2樓陽台後側增建之遮雨棚架(採光罩)、3、4樓廁所門口的護蹲、5樓的加壓馬達等,最終由孫宓卉補貼9萬元給吳玉婷,由吳玉婷自行修繕等情(見原審卷第422頁)。是以吳玉婷主張之修繕費用應包括厠所、遮雨棚架、護蹲及加壓馬達等。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講述:「妳0.6坪 ,妳估12萬,我不管什麼法律啦,我不管什麼律師!」、「妳不要每次別人講,妳就覺得你不接受,不認同,你就生氣!」、「妳連一個加壓馬達,加壓馬達在簽約的時候有沒有跟妳講,電器設備這個已經這麼久沒有住了,就不保固,妳那天跟我說一定要修,一定要修,我說我真的沒辦法,妳臉就變了,妳每次只要我講到妳不開心的,妳臉就變了。」等語,蔡明衛就「0.6坪,妳估12萬」似指0.6坪範圍估價12萬元,惟由其後續其他發言內容亦有提及其他修繕內容,則可知蔡明衛就「0.6坪,妳估12萬」應係一時激 動未完整說明其欲表達之意思。則蔡明衛之發言未明確區分各項瑕疵項目有關之修繕費用,而以統括之費用12萬元稱之,難認蔡明衛係出於惡意之陳述,而屬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⑺關於附表一編號7部分: ①吳玉婷主張其於109年1月11日請黃正文向賣方提議在買賣契約內加註系爭房地有3,780萬元之價值,賣方表明不同意後 其即放棄,並未堅持要求契約金額改成3,780萬元;且其從 未要求以系爭房地向銀行貸款3,500萬元,蔡明衛於系爭協 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等語。 ②經查,吳玉婷於109年1月11日以LINE文字傳送予黃正文,傳送內容:「我之前有詢問過律師,他說合約書上加註,雙方同意房屋價值3780,屋主願意以85成價格即3200成交,就沒有法律上問題,這部份是否麻煩詢問屋主同意?」,黃正文以LINE回覆:「這樣寫的目的是爲了希望增加貸款金額,如果寫了銀行依然只認成交價3200,也是徒勞。」,吳玉婷仍要求黃正文直接詢問屋主之意願,此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401頁)。是以吳玉婷於簽約完確實曾 提出於契約加註房地價值3,780萬元之要求,則蔡明衛於系 爭協調會中講述:「妳聽我講嘛!全套我跟妳講完嘛!簽約完的隔天,妳就說要來改簽約3,780,我是不是跟妳據理力 爭,說我不會改半個字。」等語,縱然吳玉婷係要求於原來契約加註3,780萬元,而非變更契約金額爲3,780萬元,蔡明衛於上開發言時未明確區分二者情形不同,而以概括陳述方式提及此一過程,難認蔡明衛係出於惡意之陳述,而屬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③次查,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中講述:「妳的契稅妳付了沒?妳的代書費誰付的?妳當時候要貸3,000…的時候妳麼說?妳 跟國泰怎麼說?妳買3,200,妳要貸3,500,每個人都被妳罵到臭頭,妳的代書費我幫妳負擔,妳的履保費我幫妳付2分 之1,還有妳的銀行開辦費」等語,其中關於蔡明衛承諾負 擔履保費、代書費、銀行開辦費等係屬事實,業如前述。惟就蔡明衛講述吳玉婷欲以系爭房地向銀行貸款3,500萬元部 分,蔡明衛雖辯稱係其情緒激動後之口誤云云。查依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吳玉婷曾有此意思表示,蔡明衛亦未提出證據證明此部分之真實性,蔡明衛此部分發言,致他人誤認吳玉婷欲違法超貸,而有貶損吳玉婷人格之虞,此部分即構成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⑻關於附表一編號8部分: ①吳玉婷主張從未要求蔡明衛以攀爬窗戶之方式檢驗房屋有無瑕疵,係蔡明衛爲求表現主動爲之,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講述:「都是我在處理妳這個爬這窗戶,吳醫師妳有看到嗎?我摔下去就馬上死欸…什麼妳都不好,什麼妳都不爽,什麼妳都不開心,什麼都要檢測到。」等語,該段內容並未講述係吳玉婷要求蔡明衛以攀爬窗戶之方式檢驗房屋,該段言論僅係蔡明衛要表達其爲促成系爭房地買賣之不遺餘力,難認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⑼關於附表一編號9部分: ①吳玉婷主張其於000年0月間即提醒賣方早日修繕,蔡明衛並未積極處理,待於交屋前檢測出漏水後,蔡明衛爲負瑕疵擔保責任,自動表示願意吸收驗屋費,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觀諸吳玉婷與黃正文自109年2月12日至000年0月0日間 之如附表二所示LINE對話(見原審卷第65至69頁),吳玉婷於109年2月23日進行第一次驗屋,驗屋完賣方即進行窗框、厠所等之修繕;之後於109年3月3日進行第二次驗屋,因有 漏水問題無法於109年3月7日前完成修復,而就是否由賣方 補貼吳玉婷修繕費用爲討論。則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講述:「妳說窗框…部分窗框不給妳保固,妳2月23日先第一次去看 的時候窗框,我2月25不是就已經就叫師父去做嘛!這些是 我們該做的嗎?…這些都是多做的啦!」、「現在不是講重點啦,是整個過程啦!兩邊的感覺不爽,我已經儘量和諧了啦!錢已經給妳了啦!那個代書的契稅妳也還沒付啦!我跟妳講做人不用這樣啦!妳在跟我講什麼!法律講什麼!妳厝那是妳家…」、「驗屋費還要我幫妳出,我的天啊,他做完以後的驗屋費還要我幫妳出,他傳給…妳在跟他LINE的時候,妳還不好意思還要叫代書跟他講,妳這樣心態對嗎?妳有沒有…妳有沒有要說真的好好去處理這件事情,妳有看到我們大家為妳做那麼多事,妳只有想到妳自己,我們今天為什麼要氣呼呼?」、「我沒有對你發牢騷,我要跟你講整個過程,人家該做的有做…」等語,係就吳玉婷對於系爭房屋修繕及驗屋費負擔要求之描述,應係蔡明衛覺得吳玉婷要求過高而表達其不滿,難認蔡明衛係出於惡意之陳述,而屬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㈡吳玉婷主張黃正文侵害名譽部分: 吳玉婷主張黃正文於系爭協調會對於蔡明衛之不實言論,未出言反駁或作出澄清說明,任由蔡明衛一再指摘吳玉婷,黃正文之不作為與吳玉婷名譽受損有因果關係,應成立侵權行為云云。經查,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就附表一編號7中關於 「妳買3,200,妳要貸3,500?」之發言,致他人誤認吳玉婷欲違法超貸,而有侵害吳玉婷名譽之虞,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經查,依當時系爭協調會之過程,蔡明衛於上開發言後,買方律師立即表示「我跟你講,這個不要這樣講喔。」(見本院卷一第119頁),則買方律師已當場制止蔡明衛之發言 ,難認黃正文有何積極澄清之作爲義務,自不能認其有侵權行爲。至於其餘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之言論,未屬侵害吳玉婷之名譽,業如本院認定如前,黃正文在場未出言反駁或作出澄清說明,亦無任何侵害吳玉婷之名譽可言。 ㈢蔡明衛應對吳玉婷負賠償責任: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 ⒉經查,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就附表一編號7中關於「妳買3,20 0,妳要貸3,500?」之發言,致他人誤認吳玉婷欲違法超貸,而有侵害吳玉婷名譽之虞,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吳玉婷請求蔡明衛給付精神慰撫金,即有理由。次查,吳玉婷醫學系畢業,任職醫院擔任外科醫師,已婚育有3名子女,月收入30至40萬元;蔡明衛大學畢業,從事房屋仲介工作,月收入10萬元(見原審卷第330、381頁) ,並有吳玉婷、蔡明衛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蔡明衛不法行為之情節、吳玉婷身分法益受侵害,暨所承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吳玉婷請求蔡明衛賠償精神慰撫金4萬元本息,洵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吳玉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蔡明衛給付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16日(見原審卷第2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吳玉婷此部分敗訴判決,尚有未合,吳玉婷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係不得上訴 第三審案件,於本院宣示後即確定,就吳玉婷請求准許部分自無庸諭知假執行)。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吳玉婷之請求,並非正當,原審判決吳玉婷敗訴及駁回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吳玉婷就此部分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一】 編號 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之發言內容 1 簽約時妳拿8萬就跑,很誇張。(未於錄音譯文中) 2 我是賣方經紀人,一毛錢我都沒賺,我還貼你那些錢,我還爬出去看,你跟我總部投訴什麼。(錄音譯文7分46秒) 妳很多事情講完妳都不講,我沒賺妳半毛錢,還貼妳錢啦!…我是對他們,吳醫師不是我的消費者,妳搞清楚…妳不要當作我是狗,我很愛賺,我若收一收沒做我也不會死啦。(錄音譯文10分16秒至56秒) 不用這樣,卡好心點…我還是欠她錢阿,我要賺什麼錢?我有跟她收錢嗎?…妳覺得妳不利的,妳就覺得不用講啦,我們…我們做人我…我不是這樣做的啦!(錄音譯文12分44秒至13分02秒) 我跟妳講我是上網看到妳有幫助別人,我去貼妳那些錢,妳代書費用那些費用妳不用3、4萬塊嗎?那是我出的呢,那是我好意去出的,妳不要覺得說好像是我心虛,還是幹嘛,我讓著妳我不出餒?(錄音譯文22分53秒) 3 妳把代書罵哭幾次?人家有來協調嗎?妳的銀行也被妳罵,罵到跟狗血淋頭一樣…這個代書不夠力,妳想要換…換代書,我跟妳講簽完約了,妳想換就換了,那也要他同意嘛,也要我同意嘛,我們總部就是要求特約代書,我跟妳說幾遍了,對不對?後來我出來,我跟妳吵,…欸他就沒事了,就換針對我,也沒有關係。我做這個生意被針對是應該的,問題是妳要講理,妳要講理,不是什麼事…(錄音譯文19分01秒至21秒) 4 吳醫師的意思是她不出來,今天是不出來的欸,除非屋主全部12萬全付。(錄音譯文19分52秒) 5 妳貸款,妳貸款,妳要延期,妳要借款借到十成,我都幫妳去協調了,妳知道這個月我被妳搞到多難過嗎?我可以不要賺妳錢阿!那天來協調的時候,我跟妳說什麼?吳醫師如果妳真的不要買了,只要不要惡意解約,貸款貸不到,拜託我去跟袁醫師講,我有沒有跟妳這樣講?(錄音譯文10分16秒至56秒) 妳什麼時候去驗嘛〜你3月5號交報告,我3月7號要做好給妳,妳說我要補貼利息給妳,之前給妳拖的勒?之前因為妳貸款問題,做不下來,我們去幫妳爭取已經往後遞延多久了?妳有沒有立刻…貸款拖到、貸款拖到,拜託勒,你可以給我錄音,沒關係。貸款拖到我們不是有變更契約内容嗎?(錄音譯文12分44秒至13分02秒) 6 妳0.6坪,妳估12萬,我不管什麼法律啦,我不管什麼律師!(錄音譯文7分46秒) 妳不要每次別人講,妳就覺得你不接受,不認同,你就生氣!(錄音譯文9分04秒) 妳連一個加壓馬達,加壓馬達在簽約的時候有沒有跟妳講,電器設備這個已經這麼久沒有住了,就不保固,妳那天跟我說一定要修,一定要修,我說我真的沒辦法,妳臉就變了,妳每次只要我講到妳不開心的,妳臉就變了。(錄音譯文11分07秒) 7 妳的契稅妳付了沒?妳的代書費誰付的?妳當時候要貸3,000…的時候妳麼說?妳跟國泰怎麼說?妳買3,200,妳要貸3,500,每個人都被妳罵到臭頭,妳的代書費我幫妳負擔,妳的履保費我幫妳付2分之1,還有妳的銀行開辦費(錄音譯文6分38秒)。 妳聽我講嘛!全套我跟妳講完嘛!簽約完的隔天,妳就說要來改簽約3,780,我是不是跟妳據理力爭,說我不會改半個字。(錄音譯文6分57秒) 8 都是我在處理妳這個爬這窗戶,吳醫師妳有看到嗎?我摔下去就馬上死欸…什麼妳都不好,什麼妳都不爽,什麼妳都不開心,什麼都要檢測到。(錄音譯文18分00秒至11秒) 9 妳說窗框…部分窗框不給妳保固,妳2月23日先第一次去看的時候窗框,我2月25不是就已經就叫師父去做嘛!這些是我們該做的嗎?…這些都是多做的啦!(錄音譯文9分13秒至42秒) 現在不是講重點啦,是整個過程啦!兩邊的感覺不爽,我已經儘量和諧了啦!錢已經給妳了啦!那個代書的契稅妳也還沒付啦!我跟妳講做人不用這樣啦!妳在跟我講什麼!法律講什麼!妳厝那是妳家…(錄音譯文9分50秒) 驗屋費還要我幫妳出,我的天啊,他做完以後的驗屋費還要我幫妳出,他傳給…妳在跟他LINE的時候,妳還不好意思還要叫代書跟他講,妳這樣心態對嗎?妳有沒有…妳有沒有要說真的好好去處理這件事情,妳有看到我們大家為妳做那麼多事,妳只有想到妳自己,我們今天為什麼要氣呼呼?(錄音譯文22分12秒) 我沒有對你發牢騷,我要跟你講整個過程,人家該做的有做…(錄音譯文11分42秒) 【附表二】 109.02.12 吳玉婷:驗屋只有先看房子的狀況,水電等,東西沒有關係。 因爲我有找朋友要過去看,時間要麻煩2/23。 黃正文:驗屋於交屋前跟您約時間到現場確認(水、電、管線) 皆能正常使用無異狀,及查看有沒有滲漏水。 那就2/23早上10:00現場見囉~謝謝。 吳玉婷:交屋再確定都搬好即可。另外想再麻煩跟確認, ⒈廚房的冰箱旁有隔間擋著,請問當初爲什麼這樣設計? 有什麼考量嗎? ⒉ 主臥更衣室有點T字型,設計考量? 黃正文:好,我再詢問看看,再回覆給您。 吳玉婷:另外還要再約一天2/20(四)早上9:30計設師評估。 2/23(日)早上10:00第一次驗屋。 109.02.23 黃正文:正文從頂樓驗到樓下。 插座部份,二樓廚房那層,靠近窗邊櫃子下插座孔沒反 應。燈飾部份,除了部份燈泡須更換,其餘皆正常。 出水與排水孔,皆正常無阻塞。屋況,有發現部份窗框 邊有疑似滲漏水,已回報給屋主,請廠商來修繕。 餐廳後面厠所,屋主會請水電師傅修繕。 109.02.26 黃正文:早上就過去施工了,連外牆都有上防水。 會將回報確認事項檔案傳給屋主,待屋主回覆後再轉 達給您。 109.03.03 黃正文:5點左右已驗完,後續由驗屋水電,出具報告書給您。 最後整棟再繞過,所以還是依驗屋水電提供的資料, 再來做討論。 吳玉婷:二樓漏水部份麻煩先跟屋主說明,因爲厠所是他增建 的。 109.03.05 吳玉婷:另外,屋主漏水部份如果無法於3/7前修復,請問屋主支 付費用要如何計算? 黃正文:若無法於3/7交屋前修復,有以下幾種方式處理: ⒈依工程估價修復費用,由賣方現金補貼給買方,讓買方 自行請廠商維修。 ⒉買賣合約與交屋點交單上,註明約定期限內,修復完成。俢 ⒊由履約專戶,壓款,(預估工程款)交屋,後續由專戶 出款於廠商修復。 109.03.07 吳玉婷:二樓矽力康沒有包含,門框沒有包含的版本。 黃正文:剛剛3/7 12:00賣方致電表示,很有誠意最後那4項買 方認爲該修繕的部分,由他這邊去處理,兩周內完成。 因爲沒有時間理後續,若需要出面或其他事項,將委託 律師全權代表賣方本人處理後續。修好後買方可以,再俢 請人驗收,沒有問題再交屋。 以上PO文經賣方確認,永慶蔡鴻霖僅爲代表轉達。 包含馬桶水箱,當時皆已修復完畢,回報給您。 目前提出日是在3/5,這段時3/3驗屋後的結果。 我們3/3~3/6積極找廠商到現場估價。 昨日與您到現場做最後確認,同時都在等您配合的廠商 估價結果,並等待您的各品項報價? 後續針對這部分協商出修繕補貼金額,知道您有您的立 場,賣方也有他的想法,均須遵照合約精神,訂定最後 交屋日爲3/7。 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