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蕭群艦即大見室所設計工作室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87號 抗 告 人 蕭群艦即大見室所設計工作室 上列抗告人因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暨抗告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經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向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後,並經聲請原法院以110年度 司催字第801號裁定(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准許公示 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系爭公示催告裁定附表之「發票人暨負責人」欄記載「大見室所設計工作室蕭群艦」,可知其所載發票人係「大見室所設計工作室」、負責人係「蕭群艦」,且此與系爭支票上發票人簽章欄位之簽章相符,原裁定以系爭公示催告裁定附表就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誤載為「大見室所設計工作室蕭群鑑」為由,認定伊未對系爭支票為合法之公示催告,進而裁定駁回伊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顯有違誤,應予廢棄,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60條定有明文。再按公示催告足使不申報權利者 喪失權利,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故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且申報權利之期間亦須適當,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又支票之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法院就遺失之支票為准許之公示催告裁定時,於發票日等事項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則公示催告之支票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其內容自非同一,是無論申報權利期間是否屆滿或已否除權判決,均應將更正之公示催告裁定再行登報,且應自再登報之日起,重行起算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程序始為適法(司法院80年10月16日廳民一字第0977號研究意見參照)。 三、查抗告人前以遺失系爭支票為由,向原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原法院於110年12月20日以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准許在 案,並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原 法院聲請將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持有系爭支票之人,應自系爭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原法院申報權利;嗣原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將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且系爭公示催告裁定附表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等情,有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司法院網站公告在卷足稽(見原法院卷第13至15頁、本院卷第9至11、15至17頁)。而本件抗告人名稱為「蕭群『艦』即大 見室所設計工作室」,其聲請公示催告所提出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係填載「大見室所設計工作室蕭群『艦』」, 「通知人」欄亦填載「蕭群『艦』大見室所設計工作室」,並 分別蓋用「大見室所設計工作室」及「蕭群『艦』」之印章等 情,有該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然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如附表二所示「發票人暨負責人」欄卻載為「大見室所設計工作室蕭群『鑑』」,致該公示催告之支票 權利與抗告人原聲請之支票權利內容並非同一,依上開說明,自不生系爭支票公示催告之效果,無從起算系爭支票之申報權利期間。是抗告人主張系爭支票公示催告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而聲請除權判決,以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查,上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填載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其商號為為負責人蕭群艦獨資之「大見室所『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可稽,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名稱所載「大見室所設計工作室」,與其商業登記之商號名稱亦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一:(抗告人聲請除權判決之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大見室所設計 工作室蕭群艦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 110年12月10日 152,964元 AI0000000 附表二:(系爭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8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大見室所設計工作室蕭群鑑 台灣中小企業 銀行興中分行 110年12月10日 152,964元 A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