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霈茹、陳中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林霈茹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華 聲 請 人 陳中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仲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111年4月2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因遭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提起刑事告訴在案,有使用該錄音錄影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本院111 年度上易字第13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111年4月21日準 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於本案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上開期日未為錄影,聲請人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附此敘明。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