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江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江瑞華 上列聲請人因江輝彬與相對人懿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0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1日、5月12日、9月22日、10月29日、12月17日、111年1月17日、3月18日、5月20日準 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10年度上字第80號損害賠償 事件被上訴人江輝彬之訴訟代理人,為釐清真相,爰依首開規定,聲請交付上開事件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111年5 月20日止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 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 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予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