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曾章益、曾進財、曾達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曾章益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視同上訴人 曾進財 訴訟代理人 曾宇鍾 視同上訴人 曾達隆 曾靜蘭 被 上訴 人 拓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晴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 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本件土地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有限責任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是否聲請對於本件土地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陳建智為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林 筱 涵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