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3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柔文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依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 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 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林柔文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㈠○○○○○(即○○商行)經營何事業(素料超市)? ㈡兩造於民國109年7月19日簽訂○○○○○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 議)時,除張依鳳投資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尚有何人投資 ,總投資金額為何?所憑證據方法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兩造有無約定分配紅利之條件、時期、比例為何?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為何未於系爭協議明定其具體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系爭協議第4條「分配紅利一季獲利淨利」約定究係何意? ㈤抗辯免還投資款50萬元本息、紅利29萬4,132元本息,所憑之 理由及證據方法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張依鳳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㈠附帶上訴裁判費2,985元,如未遵期繳納,本院得依法駁回附 帶上訴。 ㈡請求林柔文返還投資款50萬元本息、紅利29萬4,132元本息, 尚有何其他舉證?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