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再易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吳岱融、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36號 再審 原告 吳岱融 再審 被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7月28日本院112年度消上易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