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再易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邱建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43號 再審原告 邱建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8,280元,未據再審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