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顏希容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李昭儒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陳明送達: 訴訟代理人 江苡銘律師 胡東政律師 陳金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且變更之訴及附帶上訴之程序合法性尚有疑義,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