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顏希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顏希容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吳秉翰律師 被上訴人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返還 本票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僅就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對於原審原告吳宗輝部分並未提起上訴,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對共同發票人吳宗輝部分為訴之追加,就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對於被上訴人及追加之吳宗輝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