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顏希容、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顏希容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上訴人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減縮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2 萬7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萬2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