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蔡瑜雯、洪雪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蔡瑜雯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代理人 謝欣羽律師 被上訴人 洪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訴訟要旨: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底,經由臉書 暱稱「小茉」之網友介紹,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綿寶寶」(下稱「海綿寶寶」)加為好友後,「海綿寶寶」便以介紹兼職工作為由,表示如註冊「BitoPro 虛擬貨幣交易所」(下稱幣託)帳號供其所屬「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用以購買比特幣,並給付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加每筆交易5000元抽成作為報酬。上訴人已 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並於提領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依「海綿寶寶」指示將其YAHOO電子郵件信箱、密 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身分證正反面照片、行動電話驗證碼告知「海綿寶寶」,由「海綿寶寶」登入幣託網站,以上訴人名義申請幣託帳號,待幣託網站審核通過後,上訴人即依「海綿寶寶」指示,將其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設為幣託帳號之綁定帳戶,並將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海綿寶寶」。嗣「海綿寶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傳送簡訊通知被 上訴人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妍」向被上訴人佯稱:加入網路平台之「全球複利翻倍計畫」,可投入資金獲利云云,致被上訴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2日13時24分許匯款120萬元至系爭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上訴人自應就其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與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為責任。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判決如原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過於急切,其警覺性及判斷力自然不同,故不能僅以提供金融帳戶或前往自身申設、使用之金融帳戶提款,即認帳戶申設人與詐欺集團有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仍應就行為人之具體情況來判斷其主觀意思。本件伊係被「海綿寶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網路兼職與網路交友戀愛之新興手法詐騙,從伊與「海綿寶寶」之聊天紀錄,可證明伊原先對工作內容心生懷疑而打消兼職念頭,但因「海綿寶寶」積極主動遊說及保證工作內容是正規平台合法買賣貨幣,誘使伊再次對兼職產生興趣,且於字裡行間不時傳達喜歡伊、情感曖昧等文字動搖、取信於伊,甚至於系爭帳戶遭警示後將近1個月裡,「海綿寶寶」仍 藉由對伊日常噓寒問暖之方式,進而與伊成為好友,以此建立兩人間信賴基礎,是詐欺集團使用之手法與話術不同於以往政府宣傳詐騙方式,伊係在不知道「海綿寶寶」為詐欺集團成員之情況下交付系爭帳戶資料。「海綿寶寶」向伊佯稱財團老闆為進行合法之比特幣交易,需伊提供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協助綁定幣託帳戶,伊方提供系爭帳戶資料,其後伊可以登入幣託帳號觀看頻繁交易之虛擬貨幣資料,與一般單純提供帳戶密碼後,密碼隨即遭到更改,而無法得知幣託平台操作之狀況不同;「海綿寶寶」說明高報酬之原因是透過虛擬貨幣高低價差從中獲利,使伊相信報酬合理性;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幣託作業主管「蘋果」亦有與伊接洽協助排單作業,與單純提供系爭帳戶予他人任意使用,即可獲得高額報酬之情形有別,可見伊是經過再三確認始信任該兼職為合法專業公司操作虛擬貨幣賺錢之方式。況且伊提供之系爭帳戶尚綁定日常生活所需使用之Apple Pay,與一般 出售個人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會選擇非自己常用帳戶之情形亦有不同。伊斯時28歲,大學畢業學歷,擔任藥師助理,生活經驗單純,所從事工作與金融業無關,對於投資或買賣虛擬貨幣業務之熟悉程度並未高於一般人,對於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之行為合法性已善盡求證義務,自無故意或過失。被上訴人之款項雖是匯入系爭帳戶,然伊並未指示被上訴人匯款,也未實際取得該款項,即無從中獲利,故伊無詐欺被上訴人。且銀行對大筆金額匯款都設有關懷客戶詢問匯款目的及防止詐騙之措施,被上訴人能通過銀行層層關卡匯出款項,顯見被上訴人對於前開措施並未據實以告,致受有損害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貳、本院會同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本院卷第144-145頁,部分文字依本判決用語調整之):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於110年10月底,經由臉書暱稱「小茉」之網友介紹, 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綿寶寶」加為好友後,「海綿寶寶」便以介紹兼職工作為由,表示如註冊幣託帳號供其所屬「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用以購買比特幣,並給付每月5萬元加抽成作為報酬,上訴人即依 「海綿寶寶」指示,將其YAHOO電子郵件信箱、密碼、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及身分證正反面照片、行動電話驗證碼告知「海綿寶寶」,由「海綿寶寶」登入幣託網站,以上訴人名義申請幣託帳號,待幣託網站審核通過後,上訴人即依「海綿寶寶」指示,將其申設之台新銀行系爭帳戶設為幣託帳號之綁定帳戶,並將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海綿寶寶」。㈡「海綿寶寶」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傳送簡 訊通知被上訴人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妍」向被上訴人佯稱:加入網路平台之「全球複利翻倍計畫」,可投入資金獲利云云,致被上訴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1月22日13時24分許匯款120萬元至系爭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 ㈢上訴人因而涉犯違反洗錢法制法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論處上訴人幫助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確定。 二、本件爭點: 上訴人是否應就其上開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對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例如法律及契約義務,或自己之行為,或從事之營業或職業承擔防範危險責任,對於被害人有作為義務)。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或係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訴訟權利,通常欠缺不法性,故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648號判決參照)。另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致其受有120萬 元之損害,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云云,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上訴人於110年10月底,經由臉書暱稱「小茉」之網友介紹, 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綿寶寶」加為好友後,「海綿寶寶」便以介紹兼職工作為由,表示如註冊幣託帳號供其所屬「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用以購買比特幣,並給付每月5萬元加抽成作為報酬,上訴人即依 「海綿寶寶」指示,將其YAHOO電子郵件信箱、密碼、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及身分證正反面照片、行動電話驗證碼告知「海綿寶寶」,由「海綿寶寶」登入幣託網站,以上訴人名義申請幣託帳號,待幣託網站審核通過後,上訴人即依「海綿寶寶」指示,將其申設之台新銀行系爭帳戶設為幣託帳號之綁定帳戶,並將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海綿寶寶」。而「海綿寶寶」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傳 送簡訊通知被上訴人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妍」向被上訴人佯稱:加入網路平台之「全球複利翻倍計畫」,可投入資金獲利云云,致被上訴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2日13時24分許匯款120萬元至系爭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㈡),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觀諸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所提出其與「海綿寶寶」如附件一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18 號刑事卷〈下稱本院刑事卷〉第51至157頁),「海綿寶寶」 自100年11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持續要求上訴人協助註冊幣託帳號,上訴人於11月5日始將其電子郵件信箱(含密 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及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提供予「海綿寶寶」(見本院刑事卷第51至67頁)。而上訴人自100 年11月1日起至11月5日止之對話,均係關於註冊幣託帳號、兼職每月可獲得之報酬及抽成等,並未提及與詐欺集團有關之事項。可見上訴人應係受「海綿寶寶」以高額月薪及抽成引誘,始同意協助「海綿寶寶」申請幣託帳號,並拍攝其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傳送予「海綿寶寶」。而身分證記載姓名、年籍及住址等重要個人資料,如非輕信「海綿寶寶」係為註冊幣託帳號,實無可能輕易傳送個人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予「海綿寶寶」,及將自己之重要個人資料暴露予他人知悉。倘若上訴人知悉或可預見「海綿寶寶」為詐欺集團成員,且「海綿寶寶」註冊幣託帳號及取得系爭台新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目的,係作為詐欺及洗錢使用,除非決定參與或協助該詐欺集團犯罪,否則當無可能輕率將個人重要資料提供予「海綿寶寶」,使自己陷於不可預知之風險。是以,上訴人為取得該高額報酬之兼職工作,輕率將其身分證及銀行帳戶等重要資料提供予「海綿寶寶」,並協助「海綿寶寶」註冊幣託帳號,確有思慮未周之處,然尚難認上訴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海綿寶寶」為詐欺集團成員。 ㈢又「海綿寶寶」自110年11月1日起,持續以高薪及抽成為誘因,要求上訴人協助註冊幣託帳號,上訴人即以「我不用自己領錢吧?」、「所以沒有風險?」、「那你會給我帳號密碼嗎?」等詞詢問「海綿寶寶」,「海綿寶寶」則以「我們的操作都是正規合法的」、「我們都是正規合法的操作,也在正規平台上作業」、「這是平台認證啦,很嚴格的」等語告知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11月5日同意提供上開資料,並 協助「海綿寶寶」以其名義註冊幣託帳號,亦有附件二所示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刑事卷第51至67頁)。倘非有從事虛擬貨幣投資經驗或相類似業務之人,否則「海綿寶寶」所提在「幣託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帳號、綁定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及進行虛擬貨幣買賣等情,實難以立即辨別其合理性及合法性;再觀諸上訴人與「海綿寶寶」於上開期間之對話內容,均係聯繫如何註冊幣託帳號及綁定金融機構帳戶,未見明顯或隱含與詐欺、洗錢工作相關之對話,而一般民眾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行其詐欺犯罪目的,事先必備有容易取信於人之說詞,且詐欺集團詐欺他人財物之手法亦時常更新,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是尚不能完全排除上訴人係因一時疏忽、輕率誤信「海綿寶寶」之詞。此外,上訴人自110年11月5日協助「海綿寶寶」以其名義註冊幣託帳號後,「幣託虛擬貨幣交易所」於同年11月12日始審核通過,迄至上訴人於同年11月18日將系爭帳戶與幣託帳號進行綁定為止,上訴人於此段期間,多次向「海綿寶寶」詢問「我應該不會哪天帳戶變警示帳戶吧」、「如果被警示呢」,「海綿寶寶」仍向上訴人稱「正規平台合法買賣貨幣不會啊」,並叮囑上訴人「妳也一定不要去賣銀行卡去寄銀行卡」、「現在詐騙超多,不要寄金融卡和存簿給別人」、「只有用妳的網路銀行帳戶匯款到BitoPro交易所的 專屬帳戶購買貨幣,不會需要去銀行提領,也不會匯款給另外任何銀行帳戶喔」、「如果我叫妳去銀行提領錢,請妳馬上報警喔」,且為取信上訴人,並將不詳男性之「身分證照片」傳送予上訴人等情,此有附件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按(見本院刑事卷第81至127頁)。是上訴人協助「 海綿寶寶」註冊幣託帳號之行為,並未實際交付、寄送自己帳戶資料予他人,此與現今多數詐欺集團,為使詐欺款項匯入自身得以掌握控制之銀行帳戶,而向他人蒐集銀行帳戶帳簿或提款卡,以利提領詐欺款項等方式相異,且「海綿寶寶」為取信上訴人,傳送不明男性之身分證照片予上訴人,並多次叮囑切勿寄出金融機構提款卡,避免遭詐欺集團利用,則上訴人主觀上是否足以辨別並認識「海綿寶寶」所提出前揭兼職工作,係與詐欺取財或洗錢行為相關,已非無疑。又上訴人依「海綿寶寶」之要求,協助註冊幣託帳號,並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雖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不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而不得據此推論上訴人為前揭行為時,對於其申設之系爭帳戶係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不法用途一事,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而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㈣被上訴人雖以上訴人僅需完成提供帳戶,無須付出心力及勞力即可獲取優渥薪資加抽成,顯不合理為由,主張上訴人應對其容任他人使用系爭帳戶之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目前檢警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詐騙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提供者未及發覺前,充為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乃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而一般民眾既會因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又一般人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程度常因人因時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先必備一番說詞,且詐欺集團詐欺他人財物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一般人為其等能言善道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舉措者,屢見不鮮,倘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可輕易識破此種訛詐之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而提供帳戶資料之情。本件上訴人於事發時為28歲,大學畢業學歷,擔任藥師助理等情,有系爭刑事案件調查筆錄所載之職業及學歷欄可考(見本院刑事卷第197頁),以上訴人所從事之工 作,與金融業無關,其對投資或買賣虛擬貨幣業務之熟悉程度,並未高於一般人,尚無法排除其係受騙而提供帳戶之可能。又上訴人於LINE對話中,向「海綿寶寶」表示其每月薪水3萬餘元,且需繳納貸款,有該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在 卷足憑(見本院刑事卷第113頁);參以「海綿寶寶」及其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詐騙成功後,便將合計2萬3410 元款項留在上訴人系爭帳戶內,上訴人旋於110年11月22日 分別轉出1597元、3158元、7677元用以繳納帳單,再將所餘款項轉至其他帳戶等情,亦據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時供述甚詳(見本院刑事卷第199頁),上訴人取得「海綿寶 寶」所給付之報酬後,即將部分款項用以繳納個人帳單,足認上訴人當時經濟狀況應非寬裕,尚無排除為找尋兼職工作,一時思慮不周,降低警覺性,受對方欺矇而順應詐欺集團成員要求,協助註冊幣託帳號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所為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尚難憑此遽認其主觀上定有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之意。 ㈤另上訴人於110年11月27日17時59分許,發覺無法使用其中國 信託帳戶,且系爭帳戶遭警示後,立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海綿寶寶」聯絡,詢問何以無法使用,惟遭「海綿寶寶」以「與主管聯絡處理」等詞搪塞,至同日19時5分許,即不再 回應上訴人,上訴人旋於同日23時14分許撥打165反詐騙諮 詢專線詢問後,始確定遭詐騙,並於同年12月1日向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報案,及向警方表示可提供與「海綿寶寶」之LINE對話紀錄等情,亦據上訴人於110年12月1日警詢時指訴甚詳(見本院刑事卷第197至200頁),並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下稱第四分局)111年11月9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10042324號函檢附之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刑事卷第153至157、191至210頁)。倘若上訴人主觀上知悉或可預見其係提供帳戶予「海綿寶寶」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有觸犯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等犯行,則該帳戶日後遭警示亦屬其預見之範圍,實無可能發現其帳號遭警示後,立即詢問「海綿寶寶」發生何事,並於「海綿寶寶」未再回應後,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詢問,並 以被害人地位向警方報案尋求協助,且提供其與「海綿寶寶」之LINE對話紀錄,揭露其與「海綿寶寶」之全部對話內容供警方偵辦,足徵上訴人辯稱其因遭詐欺集團利用而提供帳戶資料等語,尚非不足採信。 ㈥再上訴人因提供系爭帳戶涉犯系爭刑事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並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21號刑事判 決論處上訴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6月,惟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刑事庭 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等情,亦有 系爭刑事判決附卷可憑(原審卷第115-132頁),並經本院 調取系爭刑事案卷核閱無誤。 ㈦依前論述,堪認上訴人係因為尋求兼職工作,遭詐欺集團成員欺矇、利用,而提供系爭帳戶資料,其主觀上應不知悉或可預見「海綿寶寶」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之目的,係作為詐欺及洗錢使用,自難認其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具有違法性。縱上訴人提供系爭帳戶時容有一時思慮不周,降低警覺性之情,然被上訴人所舉證舉既不足證明其具有不法性,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所為即不該當侵權行為之要件。則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其120萬元本息之 損害,即屬無據。 肆、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附條件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附件一: 西元2021年11月1日 海綿寶寶:幫助我們註冊一個平台的帳戶,協助我們購買比特 幣,然後給我們使用,註冊過審後。 海綿寶寶:bitopro這個平台。 海綿寶寶:你不用投資,所以資金都是財團老闆匯款到你的帳戶上去購買。【本院刑事卷第51頁】。 (中間對話省略) 西元2021年11月5日 海綿寶寶:現在有時間註冊嗎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郵箱及電話發我下,很快啦。 上訴人 :(傳送YAHOO電子郵件信箱及密碼)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這個為什麼不是我自己註冊就好。 海綿寶寶:(傳送驗證手機號碼截圖) 上訴人 :(傳送手機驗證碼) 海綿寶寶:因為我們比較有經驗,第一次審核沒有審核通過第二次很麻煩。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那你會給我帳號密碼嗎? 海綿寶寶:拍一張身分證正反面給我喔【本院刑事卷第61頁】海綿寶寶:等下註冊好啦會給你啦。 上訴人 :(傳送身分證正面照片)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你拍國泰存簿給我喔。 海綿寶寶:還有身分證背面拍給我。【本院刑事卷第63頁】。 上訴人 :(傳送國泰世華銀行存摺背面及身分證背面照片)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現在拍一下手持身分證給我。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還需要什麼嗎? 海綿寶寶:存簿正面照片。 上訴人 :(傳送國泰世華銀行存簿正面照片)【本院刑事卷第65頁】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什麼時候會審核通過。 海綿寶寶:很快,3-5天就好啦。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刑事卷第67頁】 西元2021年11月12日 海綿寶寶:你有看審核到哪一步了嗎?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驗證完了。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傳送「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帳號截圖)有看到我發給你這個帳戶嗎?這個是你的專屬帳戶。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你需要禮拜一去銀行,綁定這個遠東的這個約定帳 戶。因為你的薪水都是匯款到你綁定的這個存簿,所以需要去臨櫃綁定。 上訴人 :我需要去哪個銀行?台新?然後綁定遠東? 海綿寶寶:是的喔。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刑事卷第95頁】 2021年11月16日 海綿寶寶:明天記得去銀行綁定銀行約定帳戶喔。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還需要開通網銀。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刑事卷第101頁】 2021年11月18日 海綿寶寶:購買貨幣的錢在妳銀行帳戶,貨幣在妳交易所帳戶,信箱和密碼,我現在登入。 上訴人 :○○○○○及密碼) 海綿寶寶:存簿照片。 上訴人 :(傳送存簿照片)還有勒。 海綿寶寶:網路銀行和密碼,bitopro交易所帳戶和密碼。 上訴人 :(傳送帳號及密碼)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現在登入網路銀行驗證。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刑事卷第123頁】 海綿寶寶:有登入。現在登入交易所帳戶。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需要妳的簡訊驗證。我現在登入中。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傳送簡訊驗證碼)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約定帳戶有正確。 上訴人 :所以我現在要? 海綿寶寶:如果有需要妳協助,我會聯絡妳。 上訴人 :等明天?明天幾點? 海綿寶寶:現在等明天開始作業,十點開始。【本院刑事卷第125頁】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明天早上9點開始到下午6點,你不要登錄bitopro信 箱、網銀。因為作業需要登錄這3個。【本院刑事卷 第127頁】 (以下省略) 附件二: 西元2021年11月1日 上訴人 :那你說薪資是多少? 上訴人 :我不用自己領錢吧? 海綿寶寶:不用啦,每次作業完成後主管都給你留錢在你的帳 戶。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所以沒有風險? 海綿寶寶:我們的操作都是正規合法的。 上訴人 :那薪資呢? 海綿寶寶:每月薪資五萬加抽成,用你帳戶成功購買一枚比特幣抽成5000。【本院刑事卷第51頁】 (中間對話省略) 西元2021年11月3日 上訴人 :可是我怎麼知道你們一個月用了,我的帳戶之後會不會給我。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畢竟我也不認識你。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感覺會不會被銀行通緝。 海綿寶寶:這個你放心好啦。 海綿寶寶:我們的所以操作都是正規合法的。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刑事卷第53頁】 上訴人 :我思考一下,晚點回覆你。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還有什麼疑慮嗎? 上訴人 :擔心啦。 海綿寶寶:沒有什麼好擔心的啦,我們都是正規合法的操作,也在正規平台上作業。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刑事卷第55頁】 西元2021年11月5日 上訴人 :那你會給我帳號密碼嗎?【本院刑事卷第61頁】(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不會詐騙吧。 海綿寶寶:不是啦,這個是平台認證啦,很嚴格的。【本院刑事卷第65頁】 上訴人 :阿帳號密碼,什麼時候給我。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我發你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傳送帳號及密碼) 上訴人 :我可以直接登嗎? 海綿寶寶:可以啦,不要去修改密碼那些喔,現在還在審核。 【本院刑事卷第67頁】 (中間對話省略) 西元2021年11月9日 上訴人 :我應該不會哪天帳戶變警示帳戶吧哈哈。 海綿寶寶:正規平台合法買賣貨幣不會啊。 上訴人 :警示是怕匯進來的錢,不是乾淨的,應該不會這樣 吧。 海綿寶寶:放心了啦,哈哈哈。 上訴人 :OK,我是相信你的。 海綿寶寶:請放心相信我了啦。(傳送愛心貼圖) 上訴人 :你名下的帳號,有人被銀行鎖的嗎?因為老實說,我還是會擔心。 海綿寶寶:肯定不會啊。妳也一定不要去賣銀行卡去寄銀行卡,也不要和其他人合作喔。 上訴人 :什麼意思, 海綿寶寶:不能去賣本子,明白了嗎?(傳送愛心貼圖)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刑事卷第81頁】 上訴人 :但如果你們真的不是正當的,你可以老實跟我說,因為我真的不想再被騙。 海綿寶寶:我們這個肯定是正規合法的,因為平台審核很嚴格,很多人不會通過,所以薪資才會這麼高。 上訴人 :重點不是平台,是你說的財團老闆的資金,是不是乾淨的~ 海綿寶寶:肯定是乾淨的啊。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刑事卷第83頁】 上訴人 :還有一點,你們一個月五萬,也是令人覺得奇怪,為什麼一個月可以到五萬。 海綿寶寶:覺得很高?哈哈哈,財團老闆不會省這點錢了啦。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那要不要直接讓我加入你們公司,這樣我就知道是不是正經的。 海綿寶寶:可以啊,需要等審核通過以後程工作業一個月就可以轉為像我一樣的正職了啦。 (中間對話省略) 西元2021年11月12日 上訴人 :在擔心而已 海綿寶寶:擔心什麼啦 上訴人 :擔心帳戶被鎖啊。 海綿寶寶:不會啦 上訴人 :如果被警示勒 海綿寶寶:放心啦,我們都是正規合法的。 上訴人 :好啦,知道了。 海綿寶寶:等你加入我們你就知道啦。 上訴人 :如果我加入你們,我現在這個工作就要離職了。 (中間對話省略)【本院刑事卷第91頁】 2021年11月16日 上訴人 :我要怎麼確保,那個是安全的,我還是會擔心。 海綿寶寶:什麼。 上訴人 :帳戶的錢啊,進去帳戶的錢,還有我的帳戶不會被銀行怎樣。 海綿寶寶:不會 上訴人 :看過太多銀行帳戶被警示,然後收到傳單。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老闆的錢都是有財務專門負責匯款喔,也不會需要妳去銀行提領錢。這些事情我也知道很多,現在詐騙超多,不要寄金融卡和存簿給別人。【本院刑事卷第101頁】 (中間對話省略) 2021年11月17日 上訴人 :(傳送網路新聞:暑假逢畢業潮求職詐騙激增2倍) 海綿寶寶:你看好喔,有人叫她提領錢,作業是不需要妳提領錢的啦,十萬塊賺4000,真是一個超賺錢的工作,但是一定是做壞事。 (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假裝我們的人很多,妳作業的時候可以看到,作業是購買貨幣,是只有用妳網路銀行帳戶匯款到bitopro 交易所的專屬帳戶購買貨幣,不會需要去銀行提領,也不會匯款給另外任何銀行帳戶喔。【本院刑事卷第105頁】 (中間對話省略) 2021年11月18日 海綿寶寶:我們是正規合法的購買貨幣,低價購買高價賣出。老闆有專業的分析團隊,老闆賺啦,我們只領取我們的佣金就好啦。【本院刑事卷第117頁】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我要怎麼確保我的帳戶你還給我的時候是安全的。(中間對話省略) 海綿寶寶:如果我叫妳去銀行提領錢,請妳馬上報警喔,我講 過,只是要購買貨幣。【本院刑事卷第119頁】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你叫什麼名字,住哪。 海綿寶寶:身分證照片要不要拍給妳?【本院刑事卷第121頁】 (中間對話省略) 上訴人 :那你要拍你的身分證了嗎? 海綿寶寶:(傳送男性身分證照片) 上訴人 :這你本人? 海綿寶寶:妳認為我很醜,還是怎樣? 上訴人 :你們這個不是洗錢吧。 海綿寶寶:我們都是正規合法在正規平台購買貨幣,作業完成你可以登錄你的信箱看見購買紀錄啦【本院刑事卷第1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