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玉華、力明建設有限公司、沈秀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林玉華 相 對 人 力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