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十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十一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孟章 律師 上 訴 人 甲○○○ 住 被上訴人 精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街一五三號 法定代理人 王慶村 住 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黃宗正 ~B3 法 官 邱森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盧東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