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二號 上 訴 人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雪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被 上訴人 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漢 訴訟代理人 鄭聯芳律師 被 上訴人 世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村 訴訟代理人 林 元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黃淑玲 ~B3 法 官 宋富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