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八五號 上 訴 人 順吉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村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日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 捌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翁芳靜 ~B3 法 官 蔡秉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