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七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七九五號抗 告 人 張原彰 相 對 人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孫翁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九二二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 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 告人有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 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相對人即債權人所提示由抗告人所簽發之本票金額與實際債務不符。 是以原法院所裁示之以貳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為債權人供擔保,已超出債權 人實際債權;抗告人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確認之訴,原法院未察,爰先提起抗告 等語,抗告人所稱縱然屬實,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 ,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饒鴻鵬 ~B3 法 官 翁芳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