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八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八七三號 抗 告 人 段初定 相 對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五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稱:訴外人宏盛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詹許凱莉冒用抗告人之身份證 明文件、偽刻印章及冒名頂替代為簽名為其保證人,向相對人辦理信用貸款新台 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整,期限為一年,而相對人亦無核對抗告人原留之印鑑 證明,更無通知抗告人為對保,顯然係屬相對人作業上之疏失,為其抗告理由云 云。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 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主張對於抗 告人有壹佰陸拾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審裁定依首開規定,命相對人供 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所主張訴外人宏盛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詹許凱莉冒用抗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偽刻印章及冒名頂替代為簽名為其保證人 ,向相對人辦理信用貸款,非抗告人親自向相對人辦理貸款等情,係屬實體上之 法律關係,顯非抗告法院所得救濟,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 有 德 ~B2 法 官 饒 鴻 鵬 ~B3 法 官 黃 永 泉 右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B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