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號 被上訴人即 反訴原 告 日月潭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與丙○○間因返還土地事件,被上訴人在第二審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價 額為九千五百七十一萬七千二百六十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百 四十三萬五千七百五十八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朱 樑 ~B3 法 官 邱森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