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英屬維爾京群島新豐木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一號 上訴 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新豐木業有限公司 即SHIN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八十九度訴字第二五九一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廣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英屬維爾京群島新豐木業有限 公司美金十萬九千零七十九元五角及其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 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右廢棄部分,上訴人英屬維爾京群島新豐木業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 上訴人英屬維爾京群島新豐木業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英屬維爾京群島新豐木業有限 公司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英屬維爾京群島新豐木業有限公司(下稱新豐公司)方面: 壹、聲明: 一、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新豐公司在第一審美金五萬三千三百五十元五角及法定利息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添 ㈡右廢棄部分,廣長公司應再給付新豐公司美金五萬三千三百五十元五角及自民 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貳、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一、上訴理由: ㈠查原審以新豐公司生產之系爭產品,未依樣品品質生產,而有瑕疵存在,新豐 公司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對於廣長公司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廣 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長公司)自得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 規定,請求新豐公司賠償六櫃產品遭退貨之損害,即美金五萬三千三百五十元 之損失,因而判決新豐公司此部分敗訴,因原審所執理由與事實不符,茲將理 由說明如下。添 ㈡關於系爭買賣,原審認定屬於「貨樣買賣」顯有違誤。新豐公司固曾於訂立系 爭買賣前製作樣本交予廣長公司,但廣長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於原審審理時自承 該樣本是提供給廣長公司在國外「展覽用」的,因此該樣本並非兩造訂立系爭 買賣時約定之品質樣本甚明。再者參酌證人趙迎春證詞:如參展之樣品有缺點 或客戶有要求會再做一些修正,跟工廠檢討,做最後之確認等語,亦可證明「 展覽用樣本」並非即是最後雙方約定之「生產樣本」。廣長公司與S‧H‧F 公司間究竟約定材料為實木抑或纖維板、所付價金是否為實木,是渠二者之間 的契約關係,並不能據此推論新豐公司與廣長公司間之約定內容,廣長公司未 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兩造買賣約定之品質為何,僅以國際貿易慣例上有所謂「貨 樣買賣」之現象存在,即謂本件買賣亦係屬於「貨樣買賣」,其舉證尚嫌不足 。添 ㈢系爭傢俱之採購單第一條雖約定:「所定的貨品務必遵照樣品標準確實生產」 ,但此處所謂「樣品」並非廣長公司所指之「展覽用樣品」,因兩造於最初議 定買賣時(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廣長公司在採購單下方之附註事項( 打星型符號處)特別註明:「生產樣品必須在四月底前讓我司確認」。之後廣 長公司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所提出之第二次的採購單亦同樣附註:「生產樣 品必須要由我司確認」。從上開記載,即可看出本件買賣,新豐公司於生產之 際尚須另行提出乙份樣品交由廣長公司確認,而非逕以該「展覽用樣品」做為 生產標準,否則上開附註事項豈不形同具文,毫無意義?㈣本件產品,參展之樣品雖為實木,然在參展過程中,因客戶反應價格過高,S ‧H‧F公司為了提升銷售業績,所以與新豐公司商討,新豐公司表示只有將 材質改MDF,才能將價格壓低,S‧H‧F公司同意後,廣長公司才在八十 八年四月十二日下單,並約定:「生產樣品必須在四月底前讓我司確認」,也 就是實際生產後還須經過廣長公司再一次確認(後來是由廣長公司之品管人員 在現場確認),此一過程有新豐公司當時參與協議之主管張順嘉可以證明,至 於趙迎春因僅負責S‧H‧F公司在台灣與廣長公司間之聯繫事宜,故對此一 過程並不清楚,其表示:「我們老闆最在乎的就是此事」,僅是個人意見。 添 ㈤本件爭點其實只在於究竟約定材質是否為實木?從傢俱生產過程即可看出使用 材料為何,因為光從實木與MDF之素材外觀一般人就可以看出明顯不同(新 豐公司並可提供樣本供鈞院參酌),更何況一名專業之品管人員?若新豐公司 變更材料,廣長公司之品管人員怎麼可能未發現並通知廣長公司?足證本件材 質確實是約定使用MDF。另新豐公司之生產過程中,均為公開作業,新豐公 司也已拍攝作業錄影帶可供均鈞院參酌,廣長公司辯稱其品管人員無法以肉眼 辨識,誠難令人信服,就算品管人員無變更材質之權,但倘若新豐公司違約, 該品管人員有可能不回報公司嗎?基上所陳,廣長公司抗辯新豐公司任意變更 材質,主張抵銷云云,並無理由。添添 㮀 ㈥新豐公司於生產系爭傢俱時,廣長公司派有駐廠品管人員監督整個生產過程, 舉凡使用材料、生產、包裝、驗收至裝櫃,該品管人員均全程監督、參與,且 該品管人員亦按時將新豐公司之生產情況回報給廣長公司知悉。若本件買賣確 實約定以實木製作,該品管人員焉有不知情之道理?在新豐公司以纖維板製作 六二六、六二七系列(數量高達二十四個貨櫃)時,該品管人員又怎麼可能完 全沒有發現並予以制止或回報廣長公司?是以衡諸常情,新豐公司以纖維板製 作,並未違反兩造之約定內容。原審判決理由表示:「廣長公司公司品管人員 派駐在新豐公司工廠進行品質監控工作,品管人員對於系爭產品之品質、材質 、技術,僅能依據採購單之內容進行施作,並無更改或同意更改契約要素之權 利」,則新豐公司不能以廣長公司派有品管人員為由免除應負之品質保證責任 云云,固非無見,然該品管人員依原審所言既係監控新豐公司之生產品質是否 有按採購單施作,新豐公司倘若任意更改材質,如此重要事情,該品管人員豈 有可能坐視不理?原審未予詳加審酌,且忽視該品管人員為廣長公司手足之延 伸,逕以該品管人員無變更契約之權,認定新豐公司生產之產品存有瑕疵,殊 嫌草率。除了材質,其他廣長公司所指瑕疵部分,亦係相同情形。 ㈦廣長公司辨稱當初僅有同意抽屜桌面使用纖維板乃其片面之詞,從廣長公司之 品管人員八十八年九月十九日驗貨報告內容:「為了把抽屜纖維板用Base coat封起來,目的是要看不到纖維板‧‧‧這一點務必要做好」,不僅 可以證明廣長公司與新豐公司約定之材質為纖維板無誤,且該纖維板使用部分 不限於桌面,廣長公司指稱受到新豐公司之「矇騙」乃係推託、虛妄無稽之詞 。另廣長公司指摘新豐公司任意變更材料或故意隱暪瑕疵云云,均係片面之詞 。新豐公司已請工廠方面將傢俱生產過程(抽屜部分)錄影,請鈞院擇期播放 ,即可查明傢俱生產過程中,有無可能「黑箱作業」?一名專業之品管人員又 有無可能完全未發現所用材料為何?此應有助於事實之釐清,請鈞院准許新豐 公司之請求。添添 ㈧廣長公司指稱新豐公司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S‧H‧F公司有何不滿云云, 均與事實不符。本件重點應在於:①廣長公司與上訴人間之交易價格為實木或 纖維板?至於S‧H‧F公司再向廣長公司訂購之價格則與本件無關,②再者 ,廣長公司派駐之專業品管人員是否可能在生產過程中完全無法判斷實木或纖 維板之不同?③廣長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九日驗貨報告,清清楚楚記載:「 為了把抽屜纖維板用Base coat封起來,目的是要看不到纖維板」,已指出本 件約定之材質為「纖維板」,從以上各點,可以得知新豐公司並未抽換材料, 故意不告知瑕疵等情。添添 ㈨廣長公司稱新豐公司製造之傢俱有諸多瑕疵,並舉出證人趙迎春之證詞為證, 但依證人趙迎春所言伊僅係負責S‧H‧F公司與廣長公司之聯繫工作,伊並 非實際參與驗貨或接觸系爭傢俱之人,做系爭傢俱是否確有瑕疵以及瑕疵程度 是否重要(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但書規定如減少程度不重要,不得視為瑕疵) ,即有可疑。再者本件貨物係運送至美國,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買 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 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 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無瑕疵。」,廣長公司未依相當方法(例如鑑定、商 會、公證人)證明新豐公司之貨物有瑕疵,其要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自屬無 據。 ㈩按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明白規定:「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 ,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前項情 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無瑕疵」, 此處所謂「相當方法」,係指得經由法院、公證人、警察官署、商會或自治機 關為之(參照民法債篇施行法十四條),亦得由鑑定人為之。廣長公司任由貨 物留置在海關,又不依相當方法證明產品有瑕疵,依上開規定,自應推定新豐 公司所交付貨物無瑕疵。退一步言,假設新豐公司交付之貨物確實有瑕疵的話 ,廣長公司亦已逾越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所定之六個月除斥期間。廣長公司雖 表示新豐公司故意不告知瑕疵,應排除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除斥期間之適用 云云。然查廣長公司於新豐公司生產之初即已派駐品管人員,該品管人員之職 責在確認新豐公司「是否有符合客人之要求生產按樣品施工」。倘若新豐公司 有抽換材料,在生產高達二十四個貨櫃貨物之過程中,該名具有專業能力的品 管人員豈有可能完全沒發現?又傢俱生產乃粗重之工作,生產過程不若電子、 機械工業精密、繁瑣,所有生產過程均可一目瞭然,無所隱瞞,廣長公司稱該 瑕疵「非肉眼可以檢視」,對於只看到最後成品之消費者或許可以這麼說,但 對於專業之品管人員而言,卻是難以想像之事情。 有關交貨時間?㮀 ⒈關於編號六二七系列,採購單上並未約定交貨日期,此乃不爭之事實。若兩 造就六二七系列有明確約定應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交貨,何以廣長公 司在原審訴訟之初,一再辯稱交貨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及八十八年八 月十九日,甚至狀紙中出現「第一次交貨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㈡第二次交貨日期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詳新豐公司九十年十月二日所 提答辯狀)。添 ⒉再者倘若兩造有約定六二七系列應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交貨,則新豐公司 遲至九月十八日始陸續交貨,廣長公司卻沒有任何催告文件,亦與常情不符 。是以採購單既未約定交貨日期,廣長公司亦未限期要求新豐公司交貨,自 難令新豐公司負給付遲延之責,廣長公司請求新豐公司給付違約金,要無理 由。添 ⒊新豐公司在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就已發函予廣長公司,指出一九九九年三、 四月貨款廣長公司仍未支付,將造成新豐公司無錢進原材料進行再生產,可 能會影響後續出貨,請廣長公司幫忙處理,惟廣長公司仍遲遲不付清欠款, 上訴人不得已再於七月二十七日發函通知廣長公司:「貴司付款方式未按照 與我司約定履行,經我司決定,貴司爾後若未按約定執行付款,我司將於生 產ITEM#999完後不再出貨」,詎料廣長公司還是無動於衷遲延付款 ,導致新豐公司生產#626、627系列時,進料與生產過程均遭到遲誤 。再者新豐公司須接到裝船資料後,才能將貨物裝載運送出去,而廣長公司 亦未及時將裝船資料告知新豐公司,所以#626系列才會在八十八年九月 十八日起陸續交貨。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 人不負遲延責任」(民法第二百三十條),是以綜上以觀,新豐公司並無給 付遲延情事。添 廣長公司提出二份估價單主張實木與MDF之價差高達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亦 不足採信。首先關於尚佳豪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上記載印尼產之MDF ,每立方公尺價格為一百八十五美元,馬來西亞產為一百九十美元,但依據新 豐公司往來廠商鄉源木器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報價單,本件MDF之價格,馬來 、印尼產的價格約為每立方公尺新台幣七五五八.七元,即美金二一五.九五 元遠高於廣長公司所說之價格。又殷翰木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實木估價單記載, 實木價格每立方公尺三百美元,亦不正確。依新豐公司向POWER SUP PLY INFERNATONAL CORP訂購實木(美國白揚木)之價 格,每才為美金0‧四九元,每立方公尺為美金二0七.七六元,相較之下廣 長公司提出之價格顯然過高。上開鄉源木器業及POWER SUPPLY公 司之報價單乃實際買賣價格,絕對可供查證。至於廣長公司提出之估價單並非 由公正單位出具,新豐公司否認其內容真正。 廣長公司答辯㈤狀表示關於價差部分捨棄鑑定,請本院依卷內現有之證據資料 判斷云云,惟查: ⒈本件產品使用實木與使用纖維板之價差僅在百分之二左右。鈞院或許質疑只 差百分之二,為什麼新豐公司公司會與廣長公司約定改用纖維板?此乃因為 新豐公司之銷售利潤只占售價之百分之八左右,如用實木,新豐公司之利潤 將減少四分之一,損失甚大,是以新豐公司在正式生產時,才與廣長公司約 定使用纖維板,也因此被上訴人之品管人員從來不曾向廣長公司報告新豐公 司擅自變更材質,甚至還在驗貨時特別指示新豐公司「Base coat要徹底 目的是要看不到纖維板」。添 ⒉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使用實木與MDF之價差僅在百分之二左右,此有配料 明細表可證,因雙方有爭議應使用實木部分,參照廣長公司於九十年五月一 日答辯狀所提附件三S‧H‧F公司表示系爭產品有:「⒉產品偷工減料, 不經許可擅自更改材料及設計:a抽屜側板由原實木改為MDF...c抽 屜頭面板,由實木改為MDF...」,而上開部分之配料僅占全部材料之 一小部分,故製成產品後之價格差別不大。廣長公司泛言價差百分之二十至 三十,顯然並未注意雙方有爭議部分所占比例並不高。添 系爭產品當時係由廣長公司託運,此有載貨證券影本可稽,新豐公司之產品運 抵美國後,廣長公司與S‧H‧F公司主張產品有瑕疵,未經公正單位認證, 即將該六櫃產品棄置於海關,叫新豐公司自行處理,事實上受貨人為S‧H‧ F公司,託運人為廣長公司,只有此二者有權利處理貨物,新豐公司遠在大陸 ,根本無能為力,更何況雙方責任歸屬尚未釐清,廣長公司與S‧H‧F公司 即將貨物棄置不理,亦有違債務履行之本旨。 證人趙迎春於鈞院審理時證稱,因產品滯銷貨還放在倉庫,所以保留部分貨款 未給付等語。然新豐公司方面曾與S‧H‧F公司負責人接洽,S‧H‧F公 司表示貨物均已售出,故證人所述顯不實在。為確認貨物究竟有無售出(此與 損害之存否有重要關係),新豐公司曾提出願意親自至美國清點貨物,如貨物 確實還在倉庫,三方面亦可進一步協調如何處理貨物,惟廣長公司遲遲未予以 回應,爰此再次重申上開請求,若廣長公司能配合,對本件之糾紛之解決應有 相當助益。 廣長公司抗辯另遭S‧H‧F拒絕給付四櫃貨款四三、二0一美元亦與事實不 符,因: ⒈在原審,新豐公司請求法官訊問證人趙迎春S‧H‧F公司付款情形,法官 表示此係廣長公司舉證問題本不願意訊問,經代理人向法官說明事涉廣長公 司有無損害及損害之多寡,為免證人日後再來開庭增加麻煩等語,法官始予 以訊問,證人趙迎春明確表示:「我們提貨部分貨款均已付清,尚未提領的 貨物我們通知廣長公司自行處理」,衡諸當時情形,證人絕不致於對於訊問 內容有所誤認,此可調當時之庭訊錄音帶即明。添 ⒉再者根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 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征營利事 業所得稅」,若廣長公司堅稱S‧H‧F公司未付清貨款,自應提出八十八 年度、八十九年度之報稅資料證明有呆帳發生,或者由S‧H‧F公司提出 發票(須經公正單位認證)。否則證人趙迎春在原審所為證詞,即不能任意 捨棄不採。 ⒊廣長公司辯稱另遭S‧H‧F拒絕給付四櫃貨款美金四三、二0一元,然證 人趙迎春於鈞院審理時證稱該四櫃貨款是「還沒付」不是「拒付」,因貨品 滯銷,所以我們與廣長公司協議等賣出去後再一次結算(扣除因為瑕疵貨品 客戶索賠之費用)」,是以廣長公司是否受有損害、損害金額若干尚難確定 ,廣長公司主張抵銷,自屬無據。添 添添 廣長公司現所主張抵銷之項目為:①所失利益:即遭S.H.F退回海關之六 櫃貨物美金五九三七六.一元添以及S.H.F公司保留未付之四櫃貨款美金 四三、二0一元。②所受損害:即實木與纖維板之價差。③違約金等。姑且不 論本件材質是否確為實木,然查廣長公司在計算抵銷時,顯然有錯誤,因: ⒈所謂「所失利益」係指倘無歸責原因之事實,勢能取得之「利益」,而針對 上開退回海關之六櫃貨物及保留未付款之四櫃貨物,廣長公司所能取得之利 益,應僅是售予S.H.F公司之價格扣除相關費用及廣長公司向新豐公司 支付之價金後的差價而已,非廣長公司現所主張之轉售S.H.F公司之價 格全部為所失利益,此點必須加以澄清。又S.H.F公司自承保留四櫃未 付款只是「還沒付」,不是「拒付」,故此部分利益是否喪失,仍未確定。 ⒉所受損害: ⑴原審判決新豐公司應賠償廣長公司退回海關之六櫃貨款,該六櫃貨款被上 訴人既未給付,何來損害之有? ⑵又其餘貨款方面,廣長公司主張百分之二十五價差亦無理由。因:①系爭 六二七系列兩造有爭議是否應使用實木之配料比例,只占百分之二左右( 配料明細表詳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準備狀上證五),反映在產品之價格,絕 對沒有高達百分之二五。②其次廣長公司提出之關稅總局進口價格係台灣 之進口價格,而本件新豐公司係在大陸生產,所使用木料係大陸自其他國 家進口,台灣與大陸之進口條件並不相同,故上開關稅總局之進口價格, 自難做為認定本件價差之依據。③再者除退回海關之六櫃貨物及S.H. F所說還放在倉庫之四櫃貨物(此部分因廣長公司拒絕配合,無法加以查 證)外,其餘貨物S.H.F公司均已售出,而S.H.F公司也已將貨 款如數付給廣長公司,故廣長公司並不因材質更異,而少收價金,故廣長 公司未受有損害甚明,廣長公司主張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同時履 行抗辯請求權洵屬無據。添 ⒊遲延違約金: ⑴自原審訴訟以來,廣長公司關於交貨日期之陳述竟有數種版本,且還是分 成二次交貨,與事實相去甚遠,足證兩造並未約定應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 日交貨。再者徵諸廣長公司從未發函指責新豐公司交貨遲延,催告交貨甚 至罰款通知等情,更足以證明新豐公司未有遲延。添⑵其次,新豐公司也一再針對六二六系列提出說明,六二六系列是因為廣長 公司拖延貨款未給付,經新豐公司數度發函仍置之不理(相關資料已於原 審提出),因而導致進料、生產過程遭到延誤,並非新豐公司遲延給付。 廣長公司指稱新豐公司對於六二六遲延不予否認,顯與事實相違,有混淆 之嫌。添 ⑶又系爭違約金竟為價金的百分之二百,明顯過高,無庸置疑。再者如前所 述,除了廣長公司所主張有十櫃之貨款未收回外,其餘貨款S.H.F公 司均已付清,則廣長公司還要求百分之二百之違約金,反而「因禍得福」 ,焉有是理?故廣長公司之違約金主張亦不足採。添又關於違約金部分: ⒈廣長公司答辯㈤狀所列違約金金額為:美金五五四、三二0元,惟對照被上 訴人歷次狀紙所列金額卻是:美金八七一、三二0元。添 ⒉其次,根據廣長公司前所提出之附表,違約金之金額係分為第一次交貨及第 二次交貨,再分別依採購單之價格計算違約金予以合計。惟查本件原審業已 查明兩造之契約內容應以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所訂之採購單為準,並無所 謂「第一次交貨日期」與「第二次交貨日期」之分,從廣長公司此項主張亦 可證明兩造根本未就六二七系列約定交貨日期,否則廣長公司為何會犯如此 大之錯誤。添 ⒊再者六二六系列實際只出貨六個貨櫃,廣長公司仍依全部價金計算違約金, 誠屬不當。添 關於七九八系列貨款情形如下: ⒈廣長公司自承未付貨款尚有美金十七萬零九百九十一元,新豐公司則是以較 低之金額美金十七萬零六百三十二元計算,差距不大。⒉美國ALEXIKA預付新豐公司美金十萬元,此欲付款後來抵充部分價金,故廣 長公司未付款美金十七萬零六百三十二元扣掉美金十萬元後,未付款金額僅 剩美金七萬零六百三十二元。 ⒊不良品賠款金額,ALEXIKA、廣長公司及新豐公司會算後,確認金額為美金 十四萬三千二百十七元,新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即美金五萬七千二百八 十六點八元,事後廣長公司稱賠款金額增加,應全部由新豐公司負擔,業已 違反上開協議內容,新豐公司不承認。 ⒋以上⒈⒉⒊項合計後,廣長公司上應負貨款尚有美金一萬三千三百四十五點 二元。 ⒌廣長公司尚應支付新豐公司換櫃費美金六百五十七點四二元、廣達運費美金 二百二十四點二七元,廣長公司並不爭執,另外樣品費美金一千五百十五點 九五元,為新豐公司實際之支出,廣長公司仍應支付,合計應向廣長公司收 取之費用為美金二千三百九十七點六四元。 ⒍惟因廣長公司曾因代墊新豐公司老闆至美國之機票費用美金一千三百七十點 九七元,新豐公司同意扣除。 ⒎以上廣長公司應付新豐公司貨款及應付費用金額為美金一萬四千三百七十一 點八七元。 ⒏廣長公司雖提出傳真函文,意圖證明新豐公司積欠廣長公司若干款項云云, 惟此函文係廣長公司片面之詞,根本與事實不符,且廣長公司主張已付新豐 公司貨款美金十八萬三千四百九十一點五元,自應進一步證明上開款項是支 付七九八系列貨款,而非其他產品之貨款。因兩造交易金額高達一百多萬美 金,廣長公司隨便拿一張票據影本就說七九八之貨款已付,顯有避重就輕矇 蔽法院之嫌。添 廣長公司答辯七狀所提關於七九八系列抵銷之資料並不實在,茲分項說明: ⒈廣長公司已支付新豐公司七九八產品貨款:從廣長公司所提附證一應付票據 清單,只看得出廣長公司曾付款給新豐公司,但該筆款項究竟是支付何種產 品之款項並無法證明。參照廣長公司於原審所提被證八中新豐公司之請款單 編號十六部分已列出七九八系列,廣長公司應付款明細為八十八年九月五日 ,金額為美金一七0、六七六元,廣長公司只付美金一00、000元,尚 欠美金七0、六七六元,故廣長公司現提出一堆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六月、 七月份支付其他產品之貨款明細,顯係魚目混珠、混淆事實。倘若進一步核 對廣長公司提出之資料,更可發現其合計之金額與廣長公司主張已付款美金 十八萬三千四百九十一點五元金額不符,故廣長公司此項主張不足採。添 ⒉廣長公司代新豐公司支付滑軌空運運費:附證二廣長公司雖然附註:「因為 尺寸差距‧‧‧原則上由新豐公司帳目扣除」等語,惟此係廣長公司自己之 意見而已,新豐公司並未簽字同意,如何能認定新豐公司應負擔此筆款項? 更何況新豐公司人員李順民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曾傳真廣長公司說明:「 請確認此批床側費用(空用費+床側費)由貴司承擔,並簽回我公司,以利 我公司儘快安排生產」。而廣長公司施松榮(ROBERT)於八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批示:「OK」,故床側(即滑軌)之運費依兩造協議內容應 由廣長公司負擔甚明。 ⒊廣長公司代新豐公司支付S.H.F訂單床頭花飾品:此項金額與前項同, 新豐公司並未承諾負擔此筆款項。且從附證三所附訂單可以看出契約當事人 為廣長公司與裕寶公司,新豐公司只是負責簽收而已,若飾花款項應由新豐 公司負擔,則新豐公司直接下單給廠商即可,何需透過廣長公司?因此飾花 是廣長公司自己另外特別訂做的,費用自應由廣長公司負擔。 ⒋廣長公司代墊新豐公司張老闆到美國機票款:此項新豐公司不爭執。 ⒌代新豐公司支付LILY油漆款項:此筆款項新豐公司未同意負擔,且此筆 款項為何由新豐公司負擔,廣長公司並未證明。 ⒍廣長公司因七九八產品瑕疵而遭拒付款項:雖廣長公司提出ALEXIKA 出具之證明,惟此係私文書,且為影本,未經公正機關認證,其真實性誠值 懷疑,新豐公司不予承認,且兩造已協議新豐公司就ALEXIKA索賠之 美金十四萬三千二百一十七元負擔四十%,廣長公司自不得違反協議另行扣 款。 ⒎廣長公司所收得七九八產品貨款:此部分廣長公司並未舉證。 ⒏廣長公司未付新豐公司七九八產品貨款:美金一七0、六三二元,此部分正 確金額應為美金一七0、六七二元,新豐公司同意以美金一七0、六三二元 計算。 二、答辯理由: ㈠廣長公司主張減少價金部分: ⒈新豐公司生產之傢俱並無廣長公司所稱之材質不符等瑕疵存在,新豐公司已 於所提出上訴理由狀說明,是以廣長公司依據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要求減少 價金,自無理由。添 ⒉退一步言之,假設新豐公司交付之貨物確實有瑕疵的話,廣長公司亦已逾越 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所定之六個月除斥期間。廣長公司雖表示新豐公司故意 不告知瑕疵,應排除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除斥期間之適用云云。然查廣長 公司於新豐公司生產之初即已派駐品管人員,該品管人員之職責在確認新豐 公司「是否有符合客人之要求生產按樣品施工」。倘若新豐公司抽換材料, 在生產高達二十四個貨櫃貨物之過程中,該名具有專業能力的品管人員豈有 可能完全沒發現?縱如原審所說該品管人員只在進行品質監控,無變更契約 之權利,但是新豐公司既然未加隱瞞,所有生產過程均予以公開,讓該品管 人員參與,則該名品管人員是否有告知廣長公司公司,係渠等內部之問題, 新豐公司並無故意不告知瑕疵、違反誠信原則可言。廣長公司遲至起訴後才 主張減少價金,於法不合。添 ㈡給付遲延部分: 在原審審理時,廣長公司對於六二六、六二七系列之交貨日期一直交待不清: ⒈廣長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答辯狀稱:「查新豐公司與廣長公司分別於八 十八年四月九日七月二十九日就編號六二六、六二七等產品訂立買賣契約, 兩造約定之交貨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八月十九日」。添 ⒉廣長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答辯狀㈢又改稱:「本件編號六二六、 六二七交貨日期應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⒊廣長公司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答辯狀㈣表示:「本件交貨日期為何,茲輔 充說明如后:㈠第一次交貨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㈡第二次交貨 日期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添 ⒋廣長公司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上訴理由狀第六頁:「㈡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應 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交貨」。若兩造就系爭六二七系列交貨日期做有約定 ,何以廣長公司在訴訟之初無法明確說出,甚至還有第一次交貨日期與第二 次交貨日期之分?顯然有違常情。再者倘若兩造有約定六二七系列應於八十 八年八月十九日交貨,則新豐公司遲至九月十八日始陸續交貨,廣長公司卻 沒有任何催告交件,亦與常情不符。是以採購單既未約定交貨日期,廣長公 司亦未限期要求新豐公司交貨,自難令新豐公司負給付遲延之責,廣長公司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要無理由。添 ㈢損害賠償部分: 新豐公司交付之貨物並無瑕疵已如前述,故廣長公司要求廣長公司賠償遭S‧ H‧F公司退回之六櫃貨物價金,即屬無據。再者證人趙迎春證稱除了上開六 櫃貨物外,其餘部分S‧H‧F公司錢都已付清,故廣長公司表示其所受損害 尚有遭S‧H‧F公司拒絕付款之五櫃貨物美金五四、一六0元,乃其所捏造 與事實不符。添 乙、上訴人廣長公司方面: 壹、聲明: 一、答辯聲明: ㈠上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新豐公司負擔。 二、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對廣長公司不利部分廢棄。 ㈡右廢棄部分,新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宣告假執行。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新豐公司負擔。 貳、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一、答辯理由: ㈠新豐公司所交付系爭六二六、六二七系列貨物確有瑕疵: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買賣因物有 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 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為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復按兩造所訂立 之採購單第二條之約定:「如因延遲交貨或品質不良、規格不符而產生損害賠 償,則一切責任由廠方負責。」據而,本件新豐公司之請求有無理由端視所交 付之編號六二七號產品是否已依債之本旨給付,及有無遲延交貨之情事。然查 : ⒈兩造約定產品之材質為實木板,新豐公司未經同意擅自更改為中密度板茲有 下列事證可稽: ⑴查廣長公司向新豐公司買受系爭產品後,即出貨予S. H. F公司,而S H. F公司於收受上開產品後陸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二月十六日 及十二月十九日以書面通知上訴人公司上開產品瑕疵,略以:「所有雕刻 (除鏡子外)都像是平面刻板一樣....與原先樣品完全不同」、「我 們出的價錢是實木,為何工廠改為MDF(即中密度板)」等語,並於八 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向上訴人再次確認上開產品之瑕疵為原訂購之材料由實 木變更為中密度板,及雕刻手法與樣品不符。 ⑵證人趙迎春到庭證稱:「本件買賣是由我們公司提供圖樣,請工廠打樣, 送美國參展後,我們下單,並依據客戶要求,檢付樣品,雙方確認後,才 由工廠依照確認之樣品生產‧‧‧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之瑕疵後變材質, 雕刻之手法樣式與樣品不同」等語(詳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 四月十日之訊問筆錄);另自系爭採購單約款第一條載明:「所定的貨品 務必遵照樣品標準生產」,亦可知本件為貨品約定買賣(民法第三百八十 八條),新豐公司自應依照樣板之品質、式樣,以實木板製作生產。添 ⑶又新豐公司對於系爭產品樣板不符之情,亦不爭執,惟稱:「從傢俱生產 過程即可看出使用材料為何,因為光從實木與MDF(即中密度板)以素 材外觀一般人就可以看出明顯不同,更何況一名專業之品質人員」云云( 詳見九十年四月十日準備書狀),實為似是而非、混淆視聽之說,茲說明 如后: ①新豐公司於生產過程中,曾要求廣長公司派駐驗貨人員協助並監督線上 作業,廣長公司亦全力配合,惟實際上廣長公司所派駐之人員並未直接 參與線上作業,而係由新豐公司安排在包裝部門,為此,廣長公司曾提 出反應,然縱使品檢人員親至生產部門對產品之材料表示意見,新豐公 司人員仍我行我素,抑且,國際貿易多屬大批買賣,而傢俱製造過程繁 瑣,工作流程非被上訴人所能掌控,亦無法逐一檢驗,據上可知,新豐 公司無非係以品檢人員之名,預行規避民事賠償責任之實。添 ②次查系爭產品在出貨前雖經過廣長公司及S. H. F公司之品管人員檢 視,惟依傢俱買賣之商業常理,已完工之傢俱並無割開驗貨之情形,故 上開傢俱縱經品管人員驗貨,對於前述之瑕疵,如易實木為中密度板, 再塗裝後,亦無法藉由肉眼檢視得知,據而。兩造於採購單載明「本訂 單採購之產品,在客戶尚未對品質做最後確認之前,任何被發現不符契 約要求的潛在錯誤與缺失,供應商必須負全責。」(詳見採購單第三條 之約定),俾以公平分配兩造責任之歸屬。 ③另廣長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書面再度重申上述約定之意旨 ,「...我司人員在貴司作業之職責在於確認上述功能是否有符合客 人之要求生產按樣品施工,由於無法100%確認其他潛在因素,所以產品 輸出還是必須由客人來作最後確認,才能解除貴公司品質之負責範圍」 ,無奈新豐公司斷章取義,無視S. H. F公司及廣長公司之瑕疵通知 ,竟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以書面表示,系爭產品在出貨前業經S‧H ‧F公司與廣長公司公司品管人員檢視,故請廣長公司公司自行處理一 切事宜等語,顯然違反上開約定,亦足徵其有規避民事賠償責任之嫌。 ④再如前述,傢俱製造過程繁瑣,其工作流程絕非廣長公司品管人員所能 掌控,復以系爭產品之性質使然無法由內而外檢視,而本件即因S. H . F公司於收到系爭產品後,察覺該產品之立體雕花不夠立體而將該產 品之抽屜頭打散,始發現上訴人所使用之材料竟為纖維板,據此可知, 上訴人所述,完全不符合傢俱買賣之交易現實。 ⒉有關系爭產品遲延給付部分: ⑴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遲延者,債 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為民法第二二九條、第二三一條定 有明文。另依兩造訂立之契約及採購單第二條、第六條之約定,「如遲延 交貨而產生損害賠償,則一切責任由新豐公司負責」「船期延後一週內罰 款10%,二週20%,以此類推,若無法如期交付請於十天內通知否則罰款 200%」,合先敘明。添 ⑵查兩造分別於八十八年四月九日、七月二十九日就編號六二六、六二七等 產品訂立買賣契約,兩造約定之交貨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八月十 九日,惟上訴人卻遲至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始陸續交貨,其遲延交付買賣 標的物,上訴人雖僅請求六二七產品之貨款,惟遲延之產品除六二七系列 ,尚包括六二六產品,已嚴重損害廣長公司之利益與信譽,揆之上開兩造 契約,廣長公司自得向新豐公司請求遲延交付之損害,及貨款兩倍之違約 金,並依法主張抵銷。 添 ㈡、廣長公司依法得主張抵銷之標的與範圍: 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滿清償期,各得以其債務, 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為民法第三三四條第一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抵 銷不以雙方之債權明確為要件,故損害賠償債權當事人間,雖於其成立或範 圍有所爭執,亦非必俟判決確定後始得抵銷」、「抵銷為消滅債務之單獨行 為,只須與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訂立要件相符,一經向他方為此意思表示 即生消滅債務之效果,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一 一一二號,五十年台上二九一號著有判例可稽,先予敘明。添 ⒉次查出賣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為告知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或請求減少價金,為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六十條與第三百六 十五條定有明文。系爭買賣既為貨樣買賣,新豐公司原應擔保其生產交付之 系爭產品與展售之樣品有同一品質,詎竟擅自變更材質,以纖維板代替實木 板製作系爭產品,且明知系爭產品瑕疵,卻故意不為告知,顯違交易上之誠 實,廣長公司自得本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關係,向新豐公司請求損害 賠償,並依法主張抵銷,又被上訴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 之瑕疵,而瑕疵係於契約或成立後始發生,但可歸責於上訴人,故同時構成 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之不履行責任,是被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二六四條之規定 拒絕貨款之給付,另依法主張抵銷(最高法院七十七年第七次民庭決議之要 旨參見)。添 ⒊廣長公司主張抵銷之金額: ⑴按「違約金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 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 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為民法第二五0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系爭採購單第二條、第六條之約定,「如遲延交貨而產生損 害賠償,則一切責任由新豐公司公司負責。」「船期延誤一週內罰款10 % ,二週20 %,以此類推,若無法如期交付請於十天內通知,否則罰款200% 」故本件兩造訂有懲罰性違約金之約款,合先敘明。添 ⑵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 十二條定有明文,至違約金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 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而約定違約金過高與否之事實 ,應由主張此項有利於己事實之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 上第二四七六號、五十二年台上第三九九五號著有裁判可稽;且約定之違 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 利益為衡量之標準,而非以僅約定一日之違約金額若干為衡量之標準,最 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第一0八九號裁判參照。添 ⑶查本件買賣標的金額高達美金十六餘萬元,標的金額非低,且新豐公司為 頗富商業經驗之廠商,經濟地位不亞於廣長公司,復以兩造間已有多次之 交易往來,新豐公司接受訂單時亦無急迫輕率之情事,揆諸常情,交易雙 方均須經過縝密思考始予簽約,而兩造主觀上亦相互期待他方依約履行之 可能性亦較一般為高,是自不得以兩倍貨款之違約金即認顯屬過高;抑且 ,系爭訂購單已約明若新豐公司無法如期交貨,只要於十日內通知,即可 免除上開違約金之處罰,孰料,新豐公司卻坐視權利不予行使,據此,上 訴人之指摘,要無理由。添 ⑷廣長公司依六二六、六二七系列貨物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依民法第二百依十 六條規定,按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分列如下: ①所受損害: 遭S.H.F公司公司退貨之六櫃貨物,使廣長公司支付與新豐公司 之買賣價金美金五萬三千三百五十元五角形同損害。 因新豐公司未依約定材質、規格尺寸(如立體雕花)製作系爭家具, 使廣長公司受有買賣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之價差,即美金六萬七 千八百三十六元二角五分。前開價差所得之依據,係以尚德豪企業有 限公司所出具之纖維板價格表,殷翰木業有限公司之紐西蘭杉木價格 ,及關稅總局有關纖維板、實木板之進口金額取得之平均值,故本件 若以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廣長公司自得請求前開金額。進言之,一立 方公尺之纖維板因產地不同而有不同價格,如印尼產地為美金一百八 十五元,澳洲為美金二一五元,至馬來西亞則為美金一百九十元。一 立方公尺之實木板,於紐西蘭之價格為美金三百元。故綜合前開數據 可得纖維板與實木板之價差約為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即(三00-一 八五)÷三00=0‧三八、(三00-二一五)÷三00=0‧二 八、(三00-一九0)÷三00=0‧三六,從而本件廣長公司請 求百分之二十五之價差,應為合理。添 新豐公司遲延交貨之懲罰性違約金美金五十五萬四千三百二十元。 新豐公司遲延交付之貨品,除六二七系列,尚包括六二七產品又此部 分之遲延交付,為該公司所不爭執,故廣長公司,依約自得請求前開 貨款兩倍之違約金,美金八萬七千一百二十元,即新台幣二百七十八 萬七千八百四十元(U.S八七一二0×三二=0000000)。 ②所失利益: 遭S.H.F公司公司退貨之六櫃貨物,此原為廣長公司依已定之計 畫,可得預期之利益,卻因新豐公司所給付之產品有嚴重瑕疵而無法 取得,廣長公司原得向S.H.F公司請領之美金五九三七六‧一元 ,化為泡影,扣除前述所受損害之美金五三三五0‧五元,其所失利 益為美金六0二五‧六元。 S.H.F拒付之四櫃貨物貨款美金四萬三千二百零一元。則因前開 瑕疵問題而為S. H. F公司所保留未付,而該貨款亦為廣長公司通 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故同前所述,廣長公司亦得請求該損害。 ③退步言之,若鈞院認前述「所受損害」之全部或一部應屬「所失利益」 者,被上訴人廣長公司仍依法就該部分之損害賠償主張抵銷。 ⑸廣長公司另外向新豐公司訂購代號七九八之家具外銷至美國ALEXIKA進口 公司,因該產品之瑕疵,致廣長公司遭扣款並受損害,為新豐公司所自承 ,經計算新豐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金額及廣長公司代新豐公司墊款,扣 除廣長公司未付款後,為美金二十九萬八千五百八十七點九七元,廣長公 司主張以此貨款抵銷。其細目如下: ①廣長公司已支付新豐公司七九八產品貨款美金十八萬三千四百九十一點 五元。 ②廣長公司代新豐公司支付滑軌空運運費美金八千四百七十八點七二元。 ③廣長公司代新豐公司支付S.H.F訂製床頭花飾品美金五千四百五十 元。 ④廣長公司代墊新豐公司派員赴美之機票美金一千三百八十元。 ⑤客戶ALEXIKA預借予新豐公司款項美金十萬元,已由新豐公司代為償還 。 ⑥客戶ALEXIKA代新豐公司支付油漆款項美金八千八百二十一元,已由廣 長公司代為償還。 ⑦新豐公司應負擔客戶ALEXIKA索賠之款項美金十四萬三千二百一十七元 ,已由廣長公司代付予客戶。另外美金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八元及美金七 千三百五十五點一元部分,均有ALEXIKA公司分別提出予廣長公司及新 豐公司之「七九八瑕疵索賠」之函文可稽,合計索賠款項為美金十四萬 八千零四十六點七元。 ⑧統計廣長公司因七九八貨品之支出為美金四十五萬五千六百七十六點九 二元。 ⑨廣長公司因七九八貨品瑕疵而遭拒付貨款美金十九萬八千一百二十五點 五元,有傳真函件及ALEXIKA公司寄送之快捷郵件可證。 ⑩廣長公司於七九八產品之貨款,共計收得美金十八萬四千五百八十二元 。 ⑪廣長公司於七九八產品,尚未付新豐公司美金十七萬零六百三十二元。 ⑫總計廣長公司得主張抵銷之金額為:「廣長公司因七九八貨品之支出總 額」加「廣長公司因七九八貨品瑕疵而遭拒付之貨款」減「廣長公司所 收得七九八產品貨款」再減「廣長公司未付新豐公司七九八產品之貨款 」,即美金二十九萬八千五百八十七點九七元(計算式:455676.92+ 198125.0-000000-000000=298587.97) ㈢對新豐公司之主張,答辯如后: ⒈新豐公司稱兩造就材料部分並未約定為實木云云,顯非實在: ⑴系爭採購單約款第一條載明:「所定的貨品務必遵照樣品標準確實生產」 而證人趙迎春到庭證稱:「本件買賣是由我門公司提供圖樣,請工廠打樣 送美國參展,我們下單,並依據客戶要求,檢討樣品,雙方認後,才由工 廠依照確認之樣品」等語,可知本件確為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貨樣買賣 。添 ⑵另據S.H.F公司之傳真函、照片、廣告圖及證人趙迎春到庭證述:「 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之瑕疵係改變材質,雕刻之手法樣式與樣品不同;我 們要求的材料是實木,竟更改為纖維板‧‧‧」等語可知,本件樣品之材 料為實木板,而事實上,新豐公司對於系爭產品與樣板不符之情,亦不爭 執。添 ⑶至新豐公司辯稱從生產過程即可看出使用材料為何,足證本件材質確實是 約定使用MDF(即纖維板)云云,其前後陳述矛盾不一致,委不足採, 況且: ①新豐公司於生產過程中,雖曾要求廣長公司派駐驗貨人員協助並監督線 上作業,惟實際上廣長公司所派駐之人員並未直接參與線上作業,而係 由新豐公司安排在包裝部門,尤有進者,國際貿易多屬大批買賣,而家 具製造過程繁瑣,工作流程非廣長公司所能掌控,亦無法逐一檢驗,此 即為何兩造於採購單載明「本訂單採購之產品,在客戶尚未對品質做最 後確認,任何被發現不符契約要求的潛在錯誤與缺失,供應商必須負全 責」之由,俾能分配兩造責任之締屬。 ②又縱屬使廣長公司品管人員派駐在新豐工廠進行品質監控工作,品管人 員對於系爭產品之品質材質、技術,僅能依據採購單之內容進行施作, 並無更改或同意更改契約要素之權利,則不論品管人員之品檢報告是否 記載前開瑕疵,系爭買賣契約之內容既未經更改,則廣長公司以新豐公 司派品管人員在場為由,亦不足以免除新豐公司應負之品質保證責任。 ⒉S.H.F公司將系爭六櫃退回美國海關,純係因新豐公司交付之產品有嚴 重瑕疵,故廣長公司自得請求該部分之所失利益。 ⑴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 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 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為民法第二百十六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若非新豐公司之給付有瑕疵,廣長公司應可取得系爭六櫃之貨款, 即五九三七六‧一美元,此為廣長公司之所失利益,依法自得請求之。添 ⑵次按「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 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為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 一項所明定,本件新豐公司雖主張系爭產品係由廣長公司託運,廣長公司 將貨物棄置不理,有違債務不履行之本旨云云,惟查,廣長公司於受領地 (美國)並無代理人,此依前法原應由S.H.F公司暫為保管,從而, 廣長公司於責任釐清之前,並無迅予領回之責,故新豐公司所述,要無理 由。 ⒊S.H.F公司保留未付之貨款美金四三二0一元實為其主張抵銷之作用, 即以該公司對於廣長公司之損害賠償債權抵銷前開貨款,故此當然為廣長公 司之所失利益。關於S.H.F公司保留未付前開四櫃之貨款乙事,茲有S .H.F公司所出具之證明書可稽,該證明書載明:Alsowe are holding the fine of 4 containerspo#99040 A-1345Total of $43210 for the right of calm(譯文即,本公司保留其中四櫃之貨款美金四三二 0一元未付以作為賠償之請求),復據證人趙迎春到庭證述明確,足徵新豐 公司之瑕疵給付,已同時造成廣長公司與S.H.F公司之嚴重損害,為此 ,S.H.F公司特保留尚未給付之貨款部分四三二0一美金,並主張抵銷 ,據此可知,前開貨款自應為廣長公司之所失利益,依法並得主張抵銷。 ⒋新豐公司稱:「新豐公司應賠償廣長公司退回海關之六櫃貨款,該六櫃貨款 廣長公司既未給付,何來損害之有云云?」顯係謬誤,蓋本件廣長公司係以 該六櫃貨品原出售之貨款美金五萬九千三百七十六點一元之損害與新豐公司 之貨款請求權相抵消,此等抵銷權之行使本即不以廣長公司已支付該六櫃貨 款為必要,新豐公司書狀所敘,顯有嚴重之邏輯錯謬。添 ⒌新豐公司另稱:「‧‧‧廣長公司所能取得之利益,應僅是售予S.H.F 公司價格扣除相關費用及廣長公司向新豐公司支付之價金後的差價而已」云 云,顯亦為混淆之語。謹進一步說明如下: ⑴廣長公司為履行與S.H.F公司間之交易,相關費用均已支出,若新豐 公司所交付之貨品無瑕疵,S.H.F公司順利付款後廣長公司本應取得 該六櫃貨物之全部貨款。如今因新豐公司惡意違約,導致六櫃貨款無法取 得,廣長公司相關費用之支出亦無法收回,新豐公司竟主張廣長公司之抵 銷抗辯應扣除相關費用之支出,無異令廣長公司需支付二次「相關費用」 ,顯非的論。添 ⑵同理,若本件未遭S.H.F公司退貨,廣長公司應可取得該六櫃貨物之 貨款全部,廣長公司以該可取得之金額與新豐公司之貨款請求權相抵銷, 則廣長公司顯已以該筆抵銷金額支付新豐公司貨款。今新豐公司竟謂該筆 金額仍須再扣除應支付與新豐公司之貨款,無異等同令廣長公司支付二次 貨款,實為謬論。 ⑶舉例言之,某甲售貨與某乙,價金一百元,某乙嗣以一百二十元之價金轉 賣與某丙,某丙因見貨品有瑕疵,乃將之退貨,則某乙之所失利益為一百 二十元,此時若某乙尚未支付貨款與某甲,則某乙不僅無須再支付某甲任 何貨款,更可請求某甲賠償二十元之損失,此法之當然也。本例若依上訴 人新豐公司之邏輯,則某乙所受之利益應為轉售之價差二十元,某乙僅得 以該二十元與某甲之貨款請求權一百元相抵銷,最後某甲仍得向某乙請求 八十元,此等推論正確乎?由此可見新豐公司所辯,著實不足採信。 ⒍新豐公司對S.H.F拒付四櫃貨物貨款之部分,主張並非廣長公司得對新 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無非係以證人趙迎春之證詞「推認」S.H .F公司自承保留四櫃未付款只是「還沒付」,不是「拒付」,故此部分利 益是否喪失,仍未確定云云為據,然查: ⑴趙迎春並非S.H.F公司內就此一問題有權表示意見之人,其相關陳述 自難據為不利於廣長公司之認定。添 ⑵依S.H.F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回覆廣長公司請款之函文,明確 表示:「‧‧‧以上問題所產生的損失已超過上述四三二0一美金的金額 。因此我們將以此金額作為補償我們公司損失的『部分』,同時,在所有 的求償明細統計出來後,我們會再通知貴司,我們同時保留進一步的法律 追訴權。」顯然已拒絕廣長公司就該部分款項之請款動作,從而新豐公司 抗辯廣長公司就該部分款項未受有損害云云,即不足取。 ⒎新豐公司確有遲延交貨之情形: ⑴六二六貨品部分: 就此部分貨品,新豐公司亦坦承有交貨延誤之情形,惟以廣長公司另積欠 一九九九年三、四月份貨款,並據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故認本件未有遲 延責任云云。然查,非基於同一契約所生之給付,並非民法二百六十四條 所稱「對待給付」,當事人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此有最高法院七一年 台上字第四四六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就六二六貨品部分,新豐公司確有遲 延責任,殆無疑義。 ⑵六二七貨品部分: 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用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 使其權利,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 ,就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 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 、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 人皆得代位行使。」此有最高法院六九年台抗字第二四號判例在案可稽 。足見債權人於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依法係得代位行使「催告」 之權利者,先予敘明。 ②本件六二七系列貨品之出貨單,雖未載明出貨日期,新豐公司又迭稱廣 長未曾催告新豐公司交貨,惟查案外人S.H.F公司多次催請廣長公 司交貨未果後,即於八十八年八月六日逕行發函新豐公司,要求新豐公 司於八十八年八月中開始出貨。此即何以新豐公司回覆有關六二六、六 二七系列生產排期時,稱「八月十七左右,月底才能上包裝線」,S. H.F公司既已催告廣長公司出貨時間(即八月中),顯已發生代位催 告之效力,則上訴人新豐公司未遵期出貨,即有遲延責任無疑。 ⒏另關於新豐公司要求親至美國清點貨物乙事,因第三人S.H.F公司已於 聲明書明確表示:(AISO WE ARE HOIDING THE FINE OF 4 CONTAINERS PO#99040 A-1、3、4、5)TOOAL OF 43201 FOR THE RUGHT OF CALM(譯文 即,本公司保留其中四櫃之貨款美金四三0二一元未付以作為賠償之請求。 ),此即為吾國法律上所稱之抵銷,亦為廣長公司因新豐公司不完全給付所 失之利益,故新豐公司應無前往清點貨物之必要;而事實上S.H.F公司 為避免本件法律關係更趨複雜亦不同意前開之和解方法。添 ⒐至於新豐公司否認廣長公司所提「應付票據檢核清單」文書真正之問題,顯 亦屬謬論。蓋兩造對ALEXIKA 公司均屬熟稔,若上訴人對該文書之真正仍要 爭執,廣長公司願支付電話費,由兩造會同去電ALEXIKA 公司求證。況於商 務上,均以如附證八之折讓單,作為財報資料及報稅資料之證據,此亦為新 豐公司所明知,新豐公司若執意要否認文書之真正,顯屬權利濫用。 二、上訴理由: ㈠本件應適用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即排除除斥期間之適用: ⒈新豐公司明知本件為貨樣約定買賣(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應依照樣板之 品質、式樣,以實木板製作生產: ⑴系爭採購單約款第一條載明:「所定的貨品務必遵照樣品標準實際生產」 。 添 ⑵證人趙迎春到庭證稱:「本件買賣是由我們公司提供圖樣,請工廠打樣, 送美國參展後,我們下單,並依據客戶要求,檢討樣品,雙方確認後,才 由工廠依照確認之樣品生產」等語。 ⑶另有S.H.F公司之傳真函、照片、廣告圖為證。添 ⑷新豐公司對於前開產品與樣板不符之情,亦不爭執,顯見系爭產品應以實 木板生產乃經三方確認,且為新豐公司所明確知悉。添 ⒉新豐公司未經同意擅自更改系爭產品之材料: ⑴查系爭買賣既屬貨樣買賣,新豐公司即應擔保其生產交付之系爭產品與展 售之樣品有同一之品質,詎竟擅自變更材質,以纖維板代替實木板製作系 爭產品,業經證人趙迎春到庭證述「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之瑕疵係改變材 質,雕刻之手法樣式與樣品不同」等語可稽。 ⑵又上開瑕疵係於第三人S.H.F公司收到系爭產品,並將該產品抽屜之 面板拆下,始赫然發現新豐公司更換材質之事,凡此俱見新豐公司明知有 瑕疵而故意不為告知。 ⒊新豐公司違背誠實及信用,並不值保護: 按若出賣人未與買受人特約,於特定期間內負擔保責任者,則於物之交付後 ,經六個月而不行使,其權利即因時效而消滅,此乃為除去不確定之狀態, 並為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明文,新豐公司明知系爭產品有瑕疵,卻 故意不為告知,顯違交易上之誠實及信用原則,自不受六個月期間之保護, 而應為同法第二項之情形。添 ⒋據上所述,原審逕以廣長公司未舉證說明新豐公司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事 而否准廣長公司之減價請求權,顯有違誤。添 ㈡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應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交貨: 兩造對於系爭產品之交貨日期早有共識,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之訂購單雖未載 明交貨之期限,惟自下列事實及書證,即可知悉系爭產品應與六二六系列產品 同時交貨: ⒈廣長公司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同時向新豐公司訂購六二六、六二七產品 ,並於六二六產品之訂購單上載明交貨日期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傳真予新 豐公司,是縱使編號六二七之訂購漏載交貨日期,惟依當時客觀之情事,應 可知六二六、六二七產品之交貨日期均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添 ⒉另自雙方往返之文件亦可知悉,蓋因廣長公司發文提醒新豐公司六二六、六 二七之「生產排期」時,新豐公司回覆「八月十七日左右,月底才能上包裝 線」,意即月底才能出貨,茍若廣長公司未要求上開產品必須同時出貨,新 豐公司又何須同時生產出貨,足徵兩造間對於系爭產品之交貨期限應有合意 。添 ⒊抑有進者,廣長公司一再向新豐公司催告六二六、六二七產品必須同時出貨 ,新豐公司對於同時交貨若有疑義,自應於收到被證二十三之函文表示意見 ,然新豐公司卻始終保持沉默,顯見兩造間對於六二六、六二七產品須同時 出貨早有共識。 添 ⒋至新豐公司雖引用證人趙迎春之證詞:「從下單到出貨通常要四十五到六十 天」,故廣長公司在七月二十九日才下單,最快也要到九月中才能交貨云云 ,惟事實上,七月二十九日所訂購之產品,除六二七系列產品,尚有六二六 系列產品,而六二六之訂購單即載明交貨日期為八月十九日,新豐公司對此 部分從未予爭執,顯見上開交貨日期應足夠新豐公司生產交貨;尤有進者, 縱新豐公司需要延長交貨時間,亦僅須於十日前通知,即可免除其遲延責任 ,詎竟坐視權利不予行使,而漫指交貨日期不符實際,誠有違交易之誠實及 信用原則。添 ⒌據此可見,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之交貨日期為八月十九日,然新豐公司卻遲 至十一月始陸續出貨,自應負擔遲延責任。添 ㈢查新豐公司交付之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並不符兩造約定之品質,且可歸責於 新豐公司,則其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對於廣長公司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 不履行,廣長公司自得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賠償,惟原 審雖認廣長公司有不完全給付之請求權,卻對於請求之標的予以限縮,容有違 誤。添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新豐公司主張:廣長公司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向伊訂購系爭六二七 系列「皇后床組」、「東岸國王床組」、「床頭櫃」、「梳粧台」、「鏡子」、 「五斗櫃」、「電視櫃」、「加州國王床組」等家具(下稱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 ),合計美金十七萬一千七百二十元,雙方約定結關後三十天電匯支付貨款,交 易條件為FOB香港,新豐公司已依約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將貨運抵香港結關 ,惟廣長公司迄今仍未給付貨款,經多次催討,廣長公司猶置之不理,爰依買賣 關係,請求廣長公司給付系爭貨款美金一十七萬一千七百二十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上訴人廣長公司則以:兩造間之買賣關係為憑樣買賣,新豐公司應依照樣品生 產,然新豐公司竟擅自更改材質及設計,以纖維板代替實木板及立體雕花樣與樣 品不符等,廣長公司雖派駐有品管人員在新豐公司工廠進行品檢,然因前開瑕疵 並非通常檢查所能得知,以致廣長公司無從知悉,況且,兩造間亦經約定品質之 確認須以客戶驗收為最後確認時點,則新豐公司對於系爭產品之品質自應負擔保 之責,而系爭六二六、六二七系列產品出貨後,經廣長公司之客戶S. H. F公 司陸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二月十六日及十二月十九日以書面通知廣長 公司前開產品瑕疵,廣長公司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通知 新豐公司,則新豐公司自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新豐公司所應負擔之責任有, ⑴新豐公司因更改材質使廣長公司受有買賣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價差之損害, 即美金六萬七千八百三十六元二角五分;⑵系爭產品原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下 單,嗣後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更改訂購單之內容,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自 應以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之訂購單約定為據,該訂購單對於交貨日期雖有漏載 ,然依據同時間訂購之六二六系列產品約定之交貨時間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參酌一般商業習慣,則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之交貨日期亦應係八十八年八月十九 日,則新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始陸續結關出貨,自屬遲延給付,廣長 公司得依訂購單約款第二條、第六條之規定,請求以買賣價金兩倍之數額為違約 金,即美元八萬七千一百二十元;⑶新豐公司所生產交付之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 二十四櫃中,其中六櫃遭客戶S. H. F公司退回新豐報關行,金額為美金五萬 三千三百五十元五角;⑷懲罰性違約金美金五十五萬四千三百二十元;⑸遭退貨 之六櫃貨物,此為可得預期之利益,卻因產品有嚴重瑕疵而無法取得,廣長公司 原得向S.H.F公司請領美金五萬九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扣除廣長公司已支 付新豐公司該六貨櫃之買賣價金,美金五萬三千三百五十元五角,其所失利益為 美金六千零二十五元六角;⑹S.H.F拒付之四櫃貨物貨款,金額為四萬三千 二百零一美元;合計金額美金八十一萬一千八百五十三元三角五分,廣長公司行 使抵銷權,是以,新豐公司自無請求給付貨款之理,⑺又廣長公司另外向新豐公 司訂購代號七九八之家具外銷至美國ALEXIKA進口公司,因該產品之瑕疵,致廣 長公司遭扣款並受損害,為新豐公司所自承,經計算新豐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 金額及廣長公司代新豐公司墊款,扣除廣長公司未付款後,為美金二十九萬八千 五百八十七點九七元,廣長公司主張以此貨款抵銷等語,資為抗辯。(原審判命 上訴人廣長公司給付美金十萬九千零七十九元五角及其利息,駁回上訴人新豐公 司其餘部分之請求。廣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上訴人新豐公司就其敗訴部分其中美金五萬三千三百五十元五角亦提起上訴,求 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新豐公司在第一審美金五萬三千三百五十元五角及法定 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右廢棄部分 ,廣長公司應再給付新豐公司美金五萬三千三百五十元五角及自八十九年八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餘美金八千二百九十元及利息部分未上訴,已經確定)。 二、新豐公司主張廣長公司向其訂購系爭六二七系列家具產品,新豐公司於八十八年 十月二十六起至十一月二十三日陸續出貨予S. H. F公司等情,業據提出採購 單、出貨單為證,廣長公司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於新豐公司主張廣長公 司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向新豐公司訂購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總價美金一十七 萬一千七百二十元,新豐公司依約辦理結關出貨,廣長公司未於結關後三十日內 支付買賣價金等情,廣長公司則否認上情,辯稱:新豐公司擅自更改材質、設計 ,以纖維板替代實木板,立體雕花樣與樣品不符,系爭產品有瑕疵,致使廣長公 司遭客戶退貨,且新豐公司未依約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交貨,延至八十八年十 月二十六日始陸續出貨,亦有遲延給付之情事,故廣長公司就其所得請求之損害 賠償金額,行使抵銷之結果,自無再行給付價款之義務等語,並提出傳真函、採 購單、出貨證明、裝船文件、照片、出貨明細表、廣告圖、價差說明表、出貨單 、退貨證明等物為證。 三、按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系爭六二七系列家具產品,兩造於採購單上並未 特別約明產品之品質、式樣,而證人趙迎春證稱:「本件買賣是由我們公司提供 圖樣,請工廠打樣,送美國參展後,我們下單,並依據客戶要求,檢討樣品,雙 方確認後,才由工廠依照確認之樣品生產,所生產之貨物均須依照樣品之式樣、 品質、材質。」等語,且採購單約款第一條亦載明「所定的貨品務必遵照樣品標 準確實生產,不可分批交貨」,其後廣長公司並未再對系爭產品之品質、材質、 式樣另行指定,如此,新豐公司自當依照樣品之品質、式樣、材質進行生產,況 且,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客戶考量購買與否之意願所依憑者,亦係以展售之樣品 為據,況且,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之展覽用樣品亦係由新豐公司製作樣本予廣長 公司,再經S.H.F公司確認滿意後下單訂購,故在廣長公司未向新豐公司另 行表明更改品質、材質、設計,新豐公司亦無法證明廣長公司有指示變更材質, 新豐公司自應依照樣品之品質、材質、設計,進行生產,則系爭買賣自應屬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所稱之「貨樣買賣」,新豐公司應擔保其生產交付之系爭產品, 與展售之樣品有同一之品質,換言之,新豐公司所生產之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 自應依照樣品之品質、式樣,以實木板製作生產,以保證買賣標的物與樣品有同 一之品質。新豐公司雖又謂,本件產品,參展之樣品雖為實木,然在參展過程中 ,因客戶反應價格過高,S‧H‧F公司為了提升銷售業績,所以與新豐公司商 討,新豐公司表示只有將材質改MDF,才能將價格壓低,S‧H‧F公司同意 後,廣長公司才在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下單,並約定:「生產樣品必須在四月底 前讓我司確認」,也就是實際生產後還須經過廣長公司再一次確認(後來是由廣 長公司之品管人員在現場確認),此一過程有新豐公司當時參與協議之主管張順 嘉可以證明,至於趙迎春因僅負責S‧H‧F公司在台灣與廣長公司間之聯繫事 宜,故對此一過程並不清楚,其表示:「我們老闆最在乎的就是此事」,僅是個 人意見云云。然查,若S‧H‧F公司為了提升銷售業績,所以與新豐公司商討 ,同意將材質改MDF,何以嗣後交貨後,S‧H‧F公司仍主張瑕疵?是新豐 公司主張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取。 四、新豐公司主張廣長公司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向新豐公司訂購系爭六二七系列產 品,包括皇后床組一百二十套、東岸國王床組一百零五套、床頭櫃四百套、梳妝 台二百套、鏡子二百套、五斗櫃六十套、加州國王床組十五套,合計美金一十七 萬一千七百二十元,惟新豐公司指稱嗣後為考量成本問題,要求廣長公司將訂購 數量提高至二百套,廣長公司亦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另行發出一份新採購單 ,訂購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包括皇后床組二百套、皇帝床組十五套、床頭櫃四 百套、梳妝台二百套、鏡子二百套、五斗櫃七十套、電視櫃一百三十套、加州國 王床組十五套,合計美金一十六萬二千四百三十元,此有採購單為證,廣長公司 亦不爭執,且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之採購單上記載「REVISED 」,即被取代之意 ,而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採購單上則記載「新採購單」,顯見兩造間成立之 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之買賣契約應係成立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至於八十八 年七月二十日之採購訂單,亦經兩造更改契約內容而失效,是以,系爭買賣關係 應以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採購單為據,則本件買賣標的之總價金依據採購單 之記載,應為「美金一十六萬二千四百三十元」,新豐公司以八十八年七月二十 日之採購單為據,請求廣長公司給付「美金一十七萬一千七百二十元」,自屬有 誤。 五、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 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 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買賣關係既屬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貨樣買賣」,揆諸前揭說明,新豐公 司即負有保證品質之義務,新豐公司交付之系爭產品經廣長公司以新豐公司擅自 更改材質,以纖維板代替實木板製作系爭產品,且立體雕花亦與樣板不符等瑕疵 為由拒絕付款,並提出客戶S. H. F公司之傳真函、照片、廣告圖為證,並經 證人趙迎春證稱:「我受僱於S. H. F公司,擔任業務工作,負責美國方面與 廣長公司公司之聯繫。當初我們只接受面板更換為纖維板,其他部分新豐公司並 未告知更換材質,我們也沒有同意更換。系爭六七二系列產品之瑕疵係改變材質 、雕刻之手法樣式與樣品不同、上漆後之效果與樣品不符、抽屜無法全開。六二 六系列則是抽屜側板材質不符、抽屜無法全開、油漆部分不符、改變材質。貨到 美國之後,我們將抽屜之面板拆下後才發現材質更換之事。兩造訂單內容情形我 並不清楚,兩造均應知悉產品要求之品質及內容。」等語屬實,新豐公司對於前 開產品與樣品不符之情,雖不爭執,然指稱系爭產品業經廣長公司派駐品檢人員 檢驗合格,新豐公司始裝櫃出貨,惟兩造於採購單第三條既約定:「本訂單採購 之產品,在客戶尚未對品質做最後確認之前,任何被發現不符契約要求的潛在錯 誤與缺失,供應商必須負全責。」故廣長公司公司雖有品管人員派駐在新豐公司 工廠進行品質監控工作,惟系爭買賣契約之內容既未經更改,新豐公司所生產之 系爭標的物又經S.H.F公司確認有缺失,依約新豐公仍須負全責;則新豐公 司以廣長公司公司派駐品管人員在場為由,亦不足以免除新豐公司應負之品質保 證責任,是以,系爭產品既不符合與樣品同一之品質,即應認有瑕疵存在。 六、次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除依通 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 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三百 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係以受領買賣標的物為前提,廣長 公司品管人員所為之品檢報告僅係就產品品質進行檢查,買受人既未實際受領, 則對於系爭產品可能存在之各種瑕疵,單純透過品檢工作並無從得知,仍須待買 受人受領系爭產品後,始得確認;又依據採購單約款第三條載明「本訂單採購之 產品,在客戶尚未對品質做最後確定之前,任何被發現不符契約要求的潛在錯誤 與缺失供應商必須負全責。」,本件買賣契約,係約定由新豐公司進行出貨與廣 長公司之客戶即第三人S.H.F公司收受,則買受人應負之檢查通知義務,當 係以第三人受領買賣標的物之後從速為之,揆諸採購單約款之記載及斟酌契約當 事人之真意,亦屬相符。系爭產品新豐公司係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陸續出貨,S. H. F公司受領系爭產品後,發現前開瑕 疵,先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 九日以傳真方式告知廣長公司前開與保證品質不符之瑕疵情形,廣長公司乃於八 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告知新豐公司,此有傳真函為證 ,從S. H. F公司受領系爭產品到發現瑕疵,通知廣長公司,廣長公司再轉知 新豐公司之時間,前後約歷時一個月,本件為臺灣、大陸、美國跨國交易,來往 通訊聯絡之時間自較一般買賣所需時間為長,則廣長公司於一個月之內儘速通知 新豐公司系爭產品之瑕疵情事,當已符合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檢查通知義務, 是以,新豐公司自應就系爭產品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廣長公司自得依物之瑕 疵擔保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或請求不履行之 損害賠償。 七、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 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另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 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定有明文;又民 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再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所謂所受損害,即 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 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 上字第一九三四號判例參照)。以下茲就廣長公司主張抵銷之金額分述如左: ㈠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 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 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 用之,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定有明文。廣長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通知 新豐公司系爭產品有品質不符之瑕疵,迄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原審法院審理中 始為減少價金之請求,相隔將近一年三個月,已逾物之瑕疵擔保行使權利應遵 守之六個月除斥期間,則廣長公司對於新豐公司本於物之瑕疵擔保所得請求之 減少價金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惟系爭產品既屬貨樣買賣,而該貨樣 又為新豐公司所生產,新豐公司在廣長公司未要求更換材質之情況下擅自將實 木改為纖維板,應屬故意不告知瑕疵,依法應不受六個月除斥期間之保護,故 廣長公司以新豐公司更改係爭產品品質所減少之費用為由,要求減少價金,為 有理由。至於實木與纖維板之差價,廣長公司請求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之買賣價 金,但未經公證單位證明以實其說,惟因新豐公司則自承「本產品使用實木與 使用纖維板之價差僅百分之二」,故以減少百分之二之買價價金計,廣長公司 應可請求減少價金「美金三千二百四十八元六角」。 ㈡兩造爭執關於本件買賣之交貨時間,由系爭買賣關係所依據之八十八年七月二 十九日之採購單觀之,採購單上並未約定交貨之時間,揆諸兩造提出之歷來交 易之採購單對於交貨時間均有記載,本件交易竟未記載,究係漏載或當事人對 於交貨時間尚未特定,事後已無從得知,證人趙迎春雖證稱:「一般家具生產 之出貨日期約在下單後四十五天至六十天,本件貨物新豐公司係在下單後六個 多月才出貨,比一般要求出貨日期遲延許多,非常不合理。新豐公司公司遲延 交貨,確已造成我們公司嚴重損害。」等語,然依據契約之記載,既未約定交 貨時間,廣長公司事後亦未催告新豐公司限期交貨,證人所述交貨時間之交易 常情亦無從查證,則自難以同時期簽訂之六二六系列產品之契約為類推之解釋 ,是以,採購單既未約定交貨日期,廣長公司亦未限期要求新豐公司交貨,系 爭產品之給付時間既未特定,自難令新豐公司負給付遲延之責,則廣長公司請 求新豐公司給付系爭貨款兩倍數額之違約金。即「美金八萬七千一百二十元」 ,要屬無據。 ㈢當事人間系爭採購單第二條、第六條雖有:「如遲延交貨而產生損害賠償,則 一切責任由新豐公司公司負責。」「船期延誤一週內罰款10 %,二週20 %,以 此類推,若無法如期交付請於十天內通知,否則罰款200%」等違約金條款之約 定,惟如前所敘,雙方既未約定交貨時間,則自難以同時期簽訂之六二六系列 產品之契約為類推之解釋任意認定交貨之時間,是以,採購單既未約定交貨日 期,廣長公司亦未限期要求新豐公司交貨,系爭產品之給付時間既未特定,則 無從認定新豐公司是否有遲延交付,自難令新豐公司負給付遲延之責,因此, 新豐公司既未遲延交貨,則廣長公司請求新豐公司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美金五 十五萬四千三百二十元」,要屬無據。 ㈣新豐公司交付之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並不符合兩造約定之品質,致使廣長公 司遭受S. H. F公司退回六櫃產品價值美金五萬三千三百五十元五角,現存 放於美國海關,此有傳真函為證,新豐公司對此亦未爭執,且新豐公司生產之 系爭產品,未依樣品品質生產,而有前開瑕疵存在,亦如前述,則新豐公司未 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對於廣長公司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廣長公司 自得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新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賠償前 開六櫃產品遭退貨之損害,即「美金五萬三千三百五十元五角」之損失,應屬 有據。 ㈤至於廣長公司主張另有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四櫃產品經客戶S. H. F公司拒 絕付款部分,依S.H.F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回覆廣長公司請款之函 文,明確表示:「‧‧‧以上問題所產生的損失已超過上述四萬三千二百零一 美金的金額。因此我們將以此金額作為補償我們公司損失的『部分』,同時, 在所有的求償明細統計出來後,我們會再通知貴司,我們同時保留進一步的法 律追訴權。」顯然已拒絕廣長公司就該部分款項之請款動作,從而新豐公司抗 辯廣長公司就該部分款項未受有損害云云,即不足取,是以,前開四櫃產品遭 客戶拒絕付款之「美金四萬三千二百零一元」,亦屬係因可歸責於新豐公司之 事由所致,新豐公司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㈥廣長公司遭退貨之六櫃家具,其向新豐公司係以總價美金五萬三千三百五十元 五角訂購,再以美金五萬九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售予S.H.F公司,就此廣 長公司原本預期可獲利「美金六千零二十五元六角」,現因新豐公司所交付之 貨物有瑕疵遭退貨,致廣長公司無法取得該利益,故其屬廣長公司所失利益, 廣長公司主張抵銷,應屬有據。 ㈦綜上所述,廣長公司因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瑕疵,對於新豐公司所得主張抵銷 之金額為「美金十萬五千八百二十六元」。(計算式:3248.6+53350.5+ 43201+6025.6=105825.7四捨五入) ㈧另外,廣長公司主張因系爭七九八系列產品交易,經計算新豐公司應負擔之損 害賠償金額及廣長公司代新豐公司墊款,扣除廣長公司未付款後,為美金二十 九萬八千五百八十七點九七元,廣長公司主張以此貨款抵銷。其細目如下:⒈ 廣長公司已支付新豐公司七九八產品貨款美金十八萬三千四百九十一點五元。 ⒉廣長公司代新豐公司支付滑軌空運運費美金八千四百七十八點七二元。⒊廣 長公司代新豐公司支付S.H.F訂製床頭花飾品美金五千四百五十元。⒋廣 長公司代墊新豐公司派員赴美之機票美金一千三百八十元。⒌客戶ALEXIKA預 借予新豐公司款項美金十萬元,已由新豐公司代為償還。⒍客戶ALEXIKA代新 豐公司支付油漆款項美金八千八百二十一元,已由廣長公司代為償還。⒎新豐 公司應負擔客戶索賠之款項美金十四萬八千零四十六點七元,已由廣長公司代 付予客戶。⒏統計廣長公司因七九八貨品之支出為美金四十五萬五千六百七十 六點九二元。⒐廣長公司因七九八貨品瑕疵而遭拒付貨款美金十九萬八千一百 二十五點五元,有傳真函件及ALEXIKA公司寄送之快捷郵件可證。⒑廣長公司 於七九八產品之貨款,共計收得美金十八萬四千五百八十二元。⒒廣長公司於 七九八產品,尚未付新豐公司美金十七萬零六百三十二元。⒓總計廣長公司得 主張抵銷之金額為:「廣長公司因七九八貨品之支出總額」加「廣長公司因七 九八貨品瑕疵而遭拒付之貨款」減「廣長公司所收得七九八產品貨款」再減「 廣長公司未付新豐公司七九八產品之貨款」,即美金二十九萬八千五百八十七 點九七元(計算式:455676.92+198125.0-000000-000000=298587.97)新 豐公司則抗辯:經計算結果,廣長公司尚應付新豐公司貨款及應付費用美金一 萬四千三百七十一點八七元。廣長公司就此部分無從主張抵銷云云。經查:兩 造不爭執之部分為:⒈未付貨款:美金十七萬零六百三十二元。⒉美國ALEXIK A 預付新豐公司美金十萬元,此預付款後來抵充部分價金,並已由廣長公司付 與ALEXIKA公司。⒊換櫃費美金六百五十七點四二元應由廣長公司負擔。⒋廣 達運費美金二百二十四點二七元應由廣長公司負擔。⒌廣長公司代墊機票費用 美金一千三百七十點九七元,應由新豐公司負擔。其餘爭執部分如下: ⒈瑕疵索賠款項:廣長公司主張為美金十四萬八千零四十六點七元,新豐公司 則主張經協議後為美金五萬七千二百八十六點八元。 ⒉新豐公司主張樣品費美金一千五百十五點九五元應由廣長公司支付,廣長公 司則抗辯樣品費依商業習慣,應由新豐公司負擔。 ⒊廣長公司主張代新豐公司支付滑軌空運運費美金八千四百七十八點七二元應 由新豐公司負擔,新豐公司則否認之。 ⒋廣長公司主張代新豐公司支付S.H.F公司訂製床頭花飾品美金五千四百 五十元,新豐公司則否認之。 ⒌廣長公司主張客戶ALEXIKA代新豐公司支付油漆款項美金八千八百二十一元, 已由廣長公司代為償還。 ⒍廣長公司主張因貨品瑕疵遭ALEXIKA公司拒付貨款美金十九萬八千一百二十 五點五元,應由新豐公負責賠償,新豐公司則以且兩造已協議新豐公司就 ALEXI KA索賠之美金十四萬三千二百十七元負擔四十%,廣長公司自不得違 反協議另行扣款。茲就兩造爭執之點分述如下: ⒈廣長公司主張瑕疵索賠款項為美金十四萬三千二百一十七元,業據提出求償 憑證影本,(本院卷㈡第一八四頁至第二三零頁)並為新豐公司所承認,另 外美金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八元及美金七千三百五十五點一元部分,均有 ALEXIKA公司分別提出予廣長公司及新豐公司之「七九八瑕疵索賠」之函文 在卷可稽(本院卷㈢第九十至九五頁),新豐公司雖抗辯伊僅應就美金十四 萬三千二百一十七元損失部分負責,並僅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云云,惟其所據 理由,為其等三方面已經協議,新豐公司僅負擔百分之四十等情(本院卷㈡ 第四時五頁),然已為廣長公司所否認,並提出其答覆新豐公司之函文為證 (本院卷㈡第四十八頁),經比較上開本院卷㈡第一八四頁至第二三零頁及 本院卷㈢第九十至九五頁兩函件,可以明白看出廣長公司未同意新豐公司僅 負百分之四十責任,且未免除美金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八元及美金七千三百五 十五點一元部分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證人張順嘉為新豐公司之職員,其證稱 三方面已經協議,新豐公司僅負擔百分之四十云云,有偏頗之虞,不足採取 ,是新豐公司之抗辯無理由。新豐公司應負擔瑕疵索賠款項美金十四萬三千 二百一十七元之百分之八十(其中百分之二十已由ALEXIKA公司負擔)及美 金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八元及美金七千三百五十五點一元,合計共美金十四萬 八千零四十六點七元。 ⒉樣品費美金一千五百一十五點九五元部分:廣長公司抗辯樣品費依商業習慣 ,應由新豐公司負擔,惟為新豐公司所否認,廣長公司復不能舉出證據證明 ,此部分樣品費用自應由廣長公司負擔。 ⒊廣長公司主張代新豐公司支付滑軌空運運費美金八千四百七十八點七二元部 分:廣長公司雖於文件上然附註:「因為尺寸差距‧‧‧原則上由新豐公司 帳目扣除」等語,(本院卷㈡一六五頁)惟此係廣長公司自己之意見而已, 新豐公司並未簽字同意,不能認定新豐公司應負擔此筆款項。更何況新豐公 司人員李順民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曾傳真廣長公司說明:「請確認此批床 側費用(空用費+床側費)由貴司承擔,並簽回我公司,以利我公司儘快安 排生產」。而廣長公司施松榮(ROBERT)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批示:「OK」,(本院卷㈡第二四三頁)故床側(即滑軌)之運費依兩造 協議內容應由廣長公司負擔甚明,廣長公司之主張不足採。 ⒋廣長公司代新豐公司支付S.H.F訂單床頭花飾品美金五千四百五十元部 分:此項金額與前項同,新豐公司並未承諾負擔此筆款項。(本院卷㈡第一 六八頁所附訂單)新豐公司復爭執之,廣長公司復不能舉出證據證明,此部 分自不能由新豐公司負擔。 ⒌廣長公司代新豐公司支付LILY油漆款美金八千八百二十一元部分:此筆 款項新豐公司否認同意負擔,且此筆款項為何應由新豐公司負擔,廣長公司 並未證明,此部分亦不能責由新豐公司負擔。 ⒍廣長公司因七九八產品瑕疵而遭拒付款項美金十九萬八千一百二十五點五元 部分:新豐公司主張,雖廣長公司提出ALEXIKA公司出具之證明,惟此係私 文書,且為影本,未經公正機關認證,其真實性誠值懷疑,其不予承認,且 兩造已協議新豐公司就ALEXIKA公司索賠之美金十四萬三千二百一十七元負 擔四十%,廣長公司自不得違反協議另行扣款云云。然查:廣長公司因七九 八貨品瑕疵而遭拒付貨款美金十九萬八千一百二十五點五元,有傳真函件及 ALEXIK A公司寄送之快捷郵件可證,且新豐公司亦不能證明已有上開協議, 是新豐公司之過失致廣長公司遭拒付款項,此部分損失,自應由新豐公司負 責,新豐公司抗辯不足採取。 ⒎綜上所述,本件七九八產品應由新豐公司償還或負擔部分為美金四十四萬七 千五百四十三元,(計算式:100000+1370.97+198125.5+148046.7= 447543.17四捨五入)應由廣長公司負擔部分為美金二千三百九十八元。( 計算式:657.42+224.27+1515.95=2397.64四捨五入)而廣長公司未付款 為美金十七萬零六百三十二元,是以,廣長公司因系爭七九八系列產品交易 ,經計算新豐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金額及廣長公司代新豐公司墊款,扣除 廣長公司未付款後,應賠償金額為美金二十七萬六千九百一十一元。(計算 式:000000-000000=276911)然因廣長公司尚應償還新豐公司代墊之換櫃 費、廣達運費及樣品費合計美金二千三百九十八元,則廣長公司尚得向新豐 公司請求美金二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三元,(計算式:000000-0000= 274513)廣長公司主張以此數額抵銷,應有理由。 八、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 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三百三十四 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新豐公司售予廣長公司之系爭六二七系列產品,總價為「美 金十六萬二千四百三十元」,而廣長公司對於新豐公司有「美金十萬五千八百二 十六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經廣長公司行使抵銷權之結果,廣長公司尚應給付 新豐公司「美金五萬六千六百零四元三角」。然因新豐公司售予廣長公司之系爭 七九八系列產品,廣長公司尚有美金二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三元之債權,廣長公 司主張抵銷,經抵銷結果,新豐公司已無從再向廣長公司請求。 九、原審判命上訴人廣長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豐公司美金十萬九千零七十九元五角, 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當,廣長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 於新豐公司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廣長公司應再給付其美金五萬 三千三百五十元五角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無庸一一論斷。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新豐公司上訴為無理由,廣長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陳成泉 ~B3 法 官 曾謀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新豐公司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 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 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 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B 書記官 王瑩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