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佛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元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負擔。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甲、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固得在他 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 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言。(最高法院十八年抗字第五六號 判例參照),上訴人(即聲請人)主張其向被上訴人所訂購之貨物,目的在轉賣 與訴外人崇合公司,原約定交貨時間為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然被上訴人遲延至 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至廿四日始交貨,導致崇合公司以上訴人無法如期交貨而對 上訴主張扣款新台幣(以下同)七十八萬二千五百九十二元,此項遭扣款之損害 ,應由被上訴人負責賠償上訴人,因此上訴人得以之對被上訴人主張抵銷貨款債 務。因此上訴人是否尚須給付被上訴人貨款,有待上訴人與崇合公司之訴訟裁判 結果而定,上訴人業已對崇合公司起訴,為此聲請本件在上訴人與訴外人崇合公 司之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云云。然查兩造間基於買賣關係所欠之貨款 ,與上訴人與訴外人崇合公司間之買賣並無必然之關係,且崇合公司對上訴人主 張扣款,並非本件兩造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先決問題,且上訴人已就崇合公 司主張扣款,在本件與被上訴人之請求互相抵銷,本院自可逕行調查認定,亦無 停止訴訟程序,等待上訴人與訴外人崇合公司之訴訟終結始得認定之問題,聲請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陳成泉 ~B3 法 官 曾謀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