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勞再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 額新台幣(下同)玖拾萬肆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B1審判長法官 林陳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