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九號上 訴 人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複 代理人 洪鶯娟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翁芳靜 ~B3 法 官 黃永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