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訴易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易字第一○四號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被告丙○○因傷害刑事案件上訴,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 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叁仟貳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 柒仟伍佰壹拾壹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張鑫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月 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