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原 告 宏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三六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 ,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蔡王金全 ~B3 法 官 曾謀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