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宏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91年12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17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