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宏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12月13日收 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