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德保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乙○○ 訴 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 被 上 訴 人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前 列 二 人 訴 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前 列 二 人 複 代 理 人 林玲珠 律師 前 列 二 人 複 代 理 人 甲○○ 被 上 訴 人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2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5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邱森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