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七三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永利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被上訴人亦為 附帶上訴,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九十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 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朱 樑 ~B3 法 官 古金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