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 再 審原告 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再 審被告 龍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準備程序、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邱森樟 ~B3 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秀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