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再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核訴 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玖拾萬肆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 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1 法 官 張鑫城 ~B1 法 官 張浴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謝雅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