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六號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第三審應徵裁 判費壹拾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陳松 法官 王重吉 法官 李寶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