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三號 上 訴 人 陸友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朱 樑 ~B3 法 官 邱森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