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友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以下同)貳仟萬元,第 三審應徵裁判費貳拾捌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B2 法 官 陳賢慧 ~B3 法 官 盧江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