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樹盛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丙○○ 司台中供電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 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 ~B2 法 官 盧江陽 ~B3 法 官 陳賢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