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 上訴人 川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廖瑞鍠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古金男 ~B3 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