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勞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甲○○即翊軒企業社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4年 8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1,624,25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25,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