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勞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甲○○即翊軒企業社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4年8 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5,706元,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10月 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多時,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