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建上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讓與不生效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 上訴人 三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複 代理人 古瑞君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讓與不生效力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瑩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