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智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上字第15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即附帶 被 上訴人 洪其修即吉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就本院93年度智上字15號案件,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有筆錄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裁判費查詢表可考,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附帶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號),亦經本院駁回在案,併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育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