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張可榆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被 上訴人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被 上訴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