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霧峰鄉○○路177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中縣霧峰鄉○○路177號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256巷6號6樓之1被上訴人 億豐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花壇鄉○○村○○路○段159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段159號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32之5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6月2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請陳報另案聲請再審之進行程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麗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