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47號 上 訴 人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忠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93附上字第268 號)....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8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93年度附民字第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93附民上字第268號)....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世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