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㈠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安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 被上訴人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 蔡俊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月2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