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 ○○○○ ○○○○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上訴 人 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董怡君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