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 ○○○○ ○○○○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上訴人 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 代理人 董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戊○○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判決前之96年7月26日已由「乙 ○○」變更為「戊○○」,有上訴人提出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表附卷可稽,茲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