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勞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被 上 訴人 丁○○ 被 上 訴人 丙○○ 被 上 訴人 甲○○ 上列三人共同 訴 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2月1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3 法庭續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麗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