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洪其修即吉興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日期轉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智上字第15號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育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