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明椿電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凸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中小企銀)請求撤銷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明椿電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椿電氣機械公司)及被上訴人台灣凸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凸輪公司)間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8日成立之和解行為 ,訴訟標的對於明椿電氣機械公司及台灣凸輪公司必須合一確定,且須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自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合先敘明。 二、次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就前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3條亦規定甚明 。又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亦有明文。再按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固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但如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開一造辯論之聲請,此觀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是不到場之當事人若未受合法通知,法院逕准許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時,該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撤銷和解行為事件,上訴人台灣中小企銀於94年12月5日向原法院追加被上訴人台灣凸輪公司為 共同被告,原法院乃依上訴人台灣中小企銀所提之台灣凸輪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記載,向台灣凸輪公司所在地台中市西屯區○○區○○路29號1樓及其法定代理人陳錫寬之住所台中 市○○區○○里○○○街36號為送達。嗣原法院95年7月10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因向被上訴人台灣凸輪公司所在之台中市西屯區○○區○○路29號1樓送達,經以遷移不明而 遭退回,原法院就95年9月20日後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對 被上訴人台灣凸輪公司部分,均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並同時向陳錫寬住所為送達。惟查,被上訴人台灣凸輪公司業於95年6月30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甲○○,此有被上訴人台灣 凸輪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附本院卷可稽。因被上訴人台灣凸輪公司於原審並未選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本應當然停止。乃原法院未注意及此,仍 對被上訴人台灣凸輪公司為公示送達,並向陳錫寬住所為送達;復依上訴人台灣中小企銀之聲請,准由上訴人台灣中小企銀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是原審對未經合法代理之第一審被告台灣凸輪公司逕為實體之判決,其訴訟程序自屬有重大之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而被上訴人台灣凸輪公司於本院未到庭,本件訴訟無法經由兩造同意由本院就該事件為裁判,以補正上開訴訟程序之瑕疵。則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又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明椿電氣機械公司及被上訴人台灣凸輪公司必須合一確定,應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法院不能割裂為裁判,已如上述。是本院為維持審級制度,爰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重行審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M